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體組織成員認定 ,法律分析: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農村土
法律分析:
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
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并以其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慎重、從嚴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喪失,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名單的認定須交由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核查;核查結果應告知村民委員會并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法律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農業合作化運動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數個相鄰的自然院落范圍內,由農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農具、耕畜等生產資料,經過改革發展形成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本質特征的區域性經濟共同體。按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沿革,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原農村生產隊,即現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成員。農業生產合作社成員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征。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九條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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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組織成員認定辦法
●民法典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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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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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體組織成員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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