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持起訴檢察院需要出庭嗎,《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在這一大背景下,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在當下的基層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將會愈加頻繁。司法實踐證明,民事
《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在這一大背景下,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在當下的基層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將會愈加頻繁。司法實踐證明,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工作在追求實質正義、幫助弱勢群體方面具有積極效應。最高檢制發的第三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也指出,應當豐富支持起訴案件類型,規范支持起訴行為,建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常態化機制。
當前,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工作呈現法律規范制定不斷完善、支持起訴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支持起訴的對象多為弱勢群體等特點。然而,當下的司法實踐也暴露出民事支持起訴工作缺乏上位法指引、訴訟地位不明、啟動規制未完備、受案范圍未統一等問題。為應對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給民事檢察工作帶來的影響和司法實踐需要,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改進,不斷完善民事檢察支持起訴機制。
第一,完善頂層設計,明確主體地位。
一是完善支持起訴相關立法。其一,在法律上明確檢察機關有權支持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僅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條規定并未明確指出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職能,使得仍有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否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正當性。在立法層面明確檢察機關可以成為支持起訴的主體,可為民事檢察支持起訴提供職能依據。其二,及時制定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司法解釋。目前,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律素養等存在差距,故各地關于支持起訴的案件范圍、支持起訴的方式等規定不完全一致,不利于法律的統一實施。故筆者認為可以在支持起訴相關立法完善之前,由“兩高”聯合制定和出臺開展支持起訴工作的指導意見或實施辦法,促使檢法兩部門就支持起訴的主體、案件范圍、支持方式等達成共識。
二是明確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人”的主體地位。檢察機關主體資格的不明確,是當前開展支持起訴工作所面臨的一大難題。主體地位的明確包括列明身份和明確權利義務兩個方面。其一,在支持起訴案件的法院裁判文書中,檢察機關應作為“支持起訴人”予以列明。這一經驗來自公益訴訟檢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經歷了從飽受爭議到實踐探索再到立法完善的過程,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同樣經過了多年的探索實踐,在完善立法時,可以借鑒“公益訴訟起訴人”這一訴訟稱謂。其二,明確檢察機關的權利義務。支持起訴制度本身決定了支持起訴機關在一定程度上向原告傾斜,但對原告提供法律和智力上的支持并不意味著成為原告的代言人,因此需要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來明確檢察機關的權利及義務,防止因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導致當事人訴訟地位失衡。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應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對是否符合支持起訴的基本條件進行仔細審查,并有權在訴前和訴中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使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制度能實質性地實現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目的。
第二,明確啟動程序及受案范圍,提高訴訟效率。
一是明確啟動程序。司法實踐中需要支持起訴的情形各不相同,檢察機關當務之急是要整治啟動過程中出現的程序亂象。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以下兩點:其一,支持起訴案件的啟動均應依申請。若是當事人直接申請,那檢察機關在審查后予以立案即可;若是依職權發現,不應直接立案,而是要在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后方可啟動。其二,在依申請啟動后,應區分案發地和戶籍地,兩地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應進行溝通,確定是否存在同時立案的情況,如若存在,應在商討后進行案件移送。
二是明確受案范圍。對于民事檢察支持起訴的受案范圍,筆者認為應至少包括如下方面的內容:其一,對于涉及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護類案件,適宜采取列舉式加概括式的模式確定受案范圍。完全肯定式列舉的模式存在不周延的缺陷,社會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必然會出現無法預見的新情況,若采取肯定式列舉的方式確定受案范圍,將導致將來出現有支持起訴必要的案件難以獲得支持的情況發生,故筆者認為在確定受案范圍時可以設置兜底條款,確保受案范圍的周延。其二,對于涉及公益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支持起訴的必要。相較于社會組織,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等方面存在優勢,故對于侵害特定主體合法權益的公益類案件,在已有相關社會組織起訴時,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第三,加強檢察參與,做實監督工作。
一是明確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庭。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工作形式化,最直接的表現是支持起訴書面化。針對這一問題,重慶市檢察院2020年出臺的《民事檢察部門開展支持起訴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在支持起訴案件中,檢察機關原則上應派員出庭發表支持起訴意見。筆者認為,在全國性的指導意見中,亦可以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出庭并在庭審中發表支持起訴意見,并對調查收集的證據予以出示。但要注意的是,檢察機關既不是原告,也不是原告的代言人,不宜參與到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中,以免造成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失衡。此外,還應要求在法院裁判文書中體現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當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案件,相關裁判文書大多未對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作出具體陳述,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職能作用。故筆者建議,在裁判文書中陳述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并對是否采納該意見及理由作出陳述。
二是探索做好類案監督。從當前的支持起訴實踐中可見,民事檢察支持起訴的案件大多以系列案的形式辦理,且多集中在追索勞動報酬糾紛領域?;谶@一現實情況,檢察機關在辦理支持起訴案件時,應能動履職,深入分析系列案的成案原因,如針對有關部門在行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如當前追索勞動報酬糾紛類支持起訴案件多發生在建筑領域,針對該類案件,應當深層次分析導致欠薪的原因,如系因違法轉包導致農民工無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檢察機關應審查建筑行業監管部門針對違法轉包行為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監管措施,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三是健全訴后監督機制。訴后監督包括生效裁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兩個方面。民事訴訟監督是民事檢察的基本職能,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后,對原告所提起的訴訟之生效裁判進行監督,不僅是民事檢察的應有職能,也是對支持起訴進行跟進監督的體現。檢察機關派員出庭,不僅需要開展支持起訴工作,還需對法院在審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關于訴后監督,當前尚無明確的指導意見,但實踐中已有檢察機關進行了這方面的探索,如江西省某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農民工討薪類支持起訴案件中,因被告一方拒絕履行生效判決,該院與法院溝通,建議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確保當事人被拖欠的勞動報酬得到支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監督效果。
第四,做細工作銜接,強化機制構建。
一是暢通線索發現機制。其一,要建立與司法行政機關、婦聯等部門的外部協作機制,通過定期回訪、建立聯絡員制度等,不斷擴大案源;其二,與檢察機關其他檢察部門實現內部聯動,完善線索移送機制;其三,建立長效宣傳機制,使老百姓知悉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職能。弱勢群體大多欠缺法律知識,實踐中有農民工為獲得勞動報酬到法院起訴,卻不知道告誰,更不知道檢察機關有支持起訴職能,因此有必要加強職能宣傳,提升公眾對民事支持起訴機制的知曉度。
二是加強與其他檢察制度的銜接。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民事檢察支持起訴機制與司法救助等其他制度的銜接。民事支持起訴案件的當事人大多為弱勢群體,不排除存在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情形,當前已有檢察機關采用“支持起訴+司法救助”的辦案模式,以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因此,對于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支持起訴案件,民事檢察部門要積極與控申檢察部門協調,做好支持起訴制度與司法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實現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全方位維護。
三是充分運用民事檢察和解機制,讓矛盾糾紛止于訴前。檢察機關受理支持起訴申請后,可以充分運用和解方式促成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當然,檢察機關應充分調查核實,查清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關系,在雙方均有意愿和解的前提下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以實現權利的有效救濟。在民事檢察辦案過程中促成和解,可以更高效地實現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實質性保護,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法律分析: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蛘哒f,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民事訴訟只能到法院起訴。如果對法院的生效判決不服,且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到檢察院依法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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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民事支持起訴檢察院需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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