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07-2-111-002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時應根據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確定損失分擔關鍵詞來源:最高人
入庫編號2023-07-2-111-002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時應根據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確定損失分擔關鍵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用途郜云律師學習研究。
民事
土地租賃合同
合同無效
違法建筑物
損失分擔
過錯分配基本案情上海某加工場與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于2012年10月31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將某區某村集體耕地2.50畝(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出租給上海某加工場用于建造生產廠房。合同約定,如上級部門要求拆違,責任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承擔。合同簽訂后,上海某加工場承租系爭土地,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在土地上完成搭建,并于2013年4、5月左右完成搭建的內部裝修。上海某加工場相關建筑未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另外,上海某加工場向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支付的相應租金付清至2016年年底。 2016年12月23日,某區某鎮人民政府向上海某加工場發出“五違”整治告知書,稱上海某加工場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等情形,并于2017年1月10日左右將上海某加工場建造的房屋作為違法建筑而拆除,致使上海某加工場遭受一定經濟損失。
上海市某加工場起訴請求: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向其支付因建造的房屋被拆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辯稱,第一,系爭土地為耕地,原告用于建造生產廠房、系非農建設,故租賃合同無效。第二,原告在系爭土地上的搭建是違法建筑,違法利益不應得到合法保護。第三,原告搭建被拆除的原因不僅僅是非法建筑,還存在違法排污、安全隱患等多種違法行為。第四,原告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具體金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滬0113民初20106號民事判決:一、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與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就上海市某區某村集體耕地2.50畝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二、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支付25萬元;三、駁回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的其余訴訟請求。上海市某加工場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上海市某加工場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滬02民終8441號民事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系爭土地系集體所有的耕地,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將系爭土地出租給上海某加工場用于建設生產廠房,是將耕地用于非農建設,故系爭土地租賃合同當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上海某加工場承租系爭土地后建設生產廠房,因相關廠房違法用地、違法建筑、違法排污及存在安全隱患等客觀事實,致使系爭房屋被拆除,故上海某加工場基于雙方間的租賃合同關系起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賠償。需要說明的是,上海某加工場作為系爭耕地的承租人、違章建筑的建造方、實際使用人及相關收益方,理應對相關損失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作為系爭耕地的出租人,對合同無效及由此導致的相關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現上海某加工場的相關搭建已在本案訴訟前被拆除,目前已經缺乏評估其造價的可能性,上海某加工場亦無法提供建造系爭房屋時的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圖紙等材料證明其建造成本,上海某加工場所提供的照片、視頻等也無法明確查清工程量,且上海某加工場多次庭審中關于搭建投入的主張及書面陳述的相關內容差距較大,可信度較低,故上海某加工場主張的造價缺乏證據予以證明。但上海某加工場進行了建造系客觀事實。同時,根據上海某加工場自述,上海某加工場建造廠房后用于生產,年利潤約有20萬元,部分面積用于出租,收益約20萬元左右,這些利益均系上海某加工場在無效合同履行期間所得,在計算上海某加工場損失時應予以考量。再結合雙方的陳述、由上海某加工場提供的、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的《暫無房產證樓宇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核定表》上載明的建筑物面積等情況,并充分注意到雙方對導致合同無效均存在的過錯程度、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雙方的收益情況等主客觀因素,酌情確定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向上海某加工場支付補償款25萬元。對于上海某加工場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裁判要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在土地上進行違法搭建的,因土地租賃合同無效,違法搭建被拆除致使承租人產生損失,對建筑物的造價費用應在土地租賃合同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攤,具體應當考慮雙方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及搭建違法建筑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租賃雙方收益情況等主客觀因素。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第15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3民初20106號民事判決(2018年6月26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民終8441號民事裁定(2018年10月17日)(民一庭)
法律分析:如果法院裁定在先,政府其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推翻了法院的裁定,屬于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違背行政合法性原則。至于原單位不知曉情況,如果是由于法院未履行送達義務,屬于程序問題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我國的宅基地制度是隨著我國土地制度的不斷變革而逐步確立的,國家可以通過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買賣來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繼承要發生所有權轉移,國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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