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依據是什么,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一、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程序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行法律法規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依據,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愿”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后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作為公司出資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公司出資。《公司法》作出規定,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該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征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里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后,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具體可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是指個人、單位之間對土地產權的歸屬發生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基本包括:國有用地單位對土地使用權的爭議;農民集體與國有用地單位對土地所有權的爭議;農民集體之間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爭議;集體建設用地單位之間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爭議;農民個人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二:如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1、創新土地爭議調處機制。建立市、區縣、鄉鎮三級權屬爭議調處平臺和條塊結合、部門聯動的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區縣、鄉鎮政府的主體作用,分級負責。區縣間的權屬爭議,由市級協調解決。區縣內重大、疑難權屬爭議,由區縣政府協調解決。鄉鎮內的權屬爭議,由鄉鎮政府協調處理。建立市級、區縣、鄉鎮三級監測網絡,加強前期預防和排查,力爭把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2、細化和完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相關規章制度。建立爭議統計和分析及檔案管理制度,動態掌握爭議的變化趨勢,進一步明確操作層面的問題,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政策基礎。3、加強培訓,建立權屬爭議調處工作人才培養機制。建立鄉鎮、村專業糾紛調解組織,培養鄉村糾紛調解員。加大業務培訓工作力度,定期舉辦業務培訓班,講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處經驗等,為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做好人力資源保障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一、在租賃土地上建房歸誰
如果租賃的是農村土地的,不可以建房。個人租農村地不可以修路建房,未經行政許可的建房屬于違法建筑。如果租賃的是城市土地的,可以建房。我國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方式,依法支付出讓金或轉讓金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個時候誰建的就歸誰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h3>四、集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是指個人、單位之間對土地產權的歸屬發生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基本包括:國有用地單位對土地使用權的爭議;農民集體與國有用地單位對土地所有權的爭議;農民集體之間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爭議;集體建設用地單位之間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爭議;農民個人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二:如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1、創新土地爭議調處機制。建立市、區縣、鄉鎮三級權屬爭議調處平臺和條塊結合、部門聯動的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區縣、鄉鎮政府的主體作用,分級負責。區縣間的權屬爭議,由市級協調解決。區縣內重大、疑難權屬爭議,由區縣政府協調解決。鄉鎮內的權屬爭議,由鄉鎮政府協調處理。建立市級、區縣、鄉鎮三級監測網絡,加強前期預防和排查,力爭把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2、細化和完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相關規章制度。建立爭議統計和分析及檔案管理制度,動態掌握爭議的變化趨勢,進一步明確操作層面的問題,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政策基礎。3、加強培訓,建立權屬爭議調處工作人才培養機制。建立鄉鎮、村專業糾紛調解組織,培養鄉村糾紛調解員。加大業務培訓工作力度,定期舉辦業務培訓班,講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處經驗等,為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做好人力資源保障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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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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