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政府行政訴訟可改為民事訴訟嗎?,法律主觀:行政訴訟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行政訴訟特征(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行政訴訟特征(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 行政復議機關 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 行政訴訟案件 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祝您早日解決,如需進一步幫助,請點擊我頭像右側的電話,與我電話(同微)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個人起訴政府是行政訴訟。政府即是國家設立的一級行政機構,同時又具有民事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在本事件中,政府的身份與被補償者之間為平等主體關系,即政府與被補償者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所以,政府對于打錯卡一事,可直接訴至法院,以不當得利要求被補償者返還,并承擔相應的其它經濟損失。
一、民法調整什么的法律關系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平等主體是指民事主體即公民和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平等及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按民法規范確立的法律關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設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二、宅基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與他人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可以與他人協商解決。也可以找當地領導和鄉土地管理部門幫助處理。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但個人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痹摲ㄟ€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所以,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可以請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司法解決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宅基地確權”糾分,即公民之間就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宅基地權限不清,邊界不明,要求確定宅基地的權屬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必須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確權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種是“宅基地侵權”糾紛,即當事人一方提出對方侵犯了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
三、國家的行為組織有哪些
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治行為”、“政治行為”。是指運用國家自主權的行為。包括:(1)涉及國與國之間關系的行為,如宣戰、簽訂條約、承認外國政府、對某國的經濟制裁、驅逐某國的外交人員等;(2)處理本國重大事務的行為,如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國家行為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國家利益有直接的關系,一般不能對之提起訴訟。中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訴訟。如果國家行為確有失當,可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予以糾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可以。行政機關是國家賦予權力負責公共管理的組織,其算機關法人,其也是民事訴訟的主體,因為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負民事責任。關于行政機關參與訴訟,最常聽到的就是“民告官”這是典型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民事訴訟,當然也不排除行政機關起訴自然人的情況。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主體一般與民事主體是重合的。例如政府機關需要進行內部裝修,那么這個及關于裝修施工方簽訂合同時是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出現的。如果這個合同的權利義務履行情況出現問題導致合同目的出現瑕疵、不能實現,需要訴訟作為救濟途徑時,行政機關即一般民事主體,參與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h3>四、起訴政府屬于行政訴訟嗎?個人起訴政府是行政訴訟。政府即是國家設立的一級行政機構,同時又具有民事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在本事件中,政府的身份與被補償者之間為平等主體關系,即政府與被補償者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所以,政府對于打錯卡一事,可直接訴至法院,以不當得利要求被補償者返還,并承擔相應的其它經濟損失。
一、民法調整什么的法律關系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平等主體是指民事主體即公民和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平等及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按民法規范確立的法律關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設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二、宅基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與他人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可以與他人協商解決。也可以找當地領導和鄉土地管理部門幫助處理。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但個人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痹摲ㄟ€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所以,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可以請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司法解決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宅基地確權”糾分,即公民之間就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宅基地權限不清,邊界不明,要求確定宅基地的權屬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必須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確權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種是“宅基地侵權”糾紛,即當事人一方提出對方侵犯了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
三、國家的行為組織有哪些
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治行為”、“政治行為”。是指運用國家自主權的行為。包括:(1)涉及國與國之間關系的行為,如宣戰、簽訂條約、承認外國政府、對某國的經濟制裁、驅逐某國的外交人員等;(2)處理本國重大事務的行為,如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國家行為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國家利益有直接的關系,一般不能對之提起訴訟。中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訴訟。如果國家行為確有失當,可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予以糾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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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告政府行政訴訟可改為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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