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土地糾紛如何處理,(一)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一個好辦法是因地制宜。了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調動村級因素尤其是地緣和人緣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容易化復雜為簡單,解決糾紛,平息矛盾。(二)解決農村
(一)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一個好辦法是因地制宜。
了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調動村級因素尤其是地緣和人緣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容易化復雜為簡單,解決糾紛,平息矛盾。
(二)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原則應當是多管齊下。
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工作在農村基層,基層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是解決土地糾紛的基礎,且往往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但由于土地糾紛源于多個層面,只靠基層的調解工作遠遠不夠,應當盡快完善農村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糾紛多管齊下、綜合解決。
一是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糾紛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和完善縣級土地仲裁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土地仲裁機構的作用。
三是加強司法部門在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監督,體現司法公正,嚴厲打擊土地糾紛中的不法行為,保障村民和村集體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是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護法,使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土地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一是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尤其村干部的行為,對涉及村民利益的各業承包加大監督力度,重點審查在承包中需要訂立的相關協議,監督相應的發包程序,加強協議履行的效果反饋,以此減少因協議不完善和操作不規范帶來的土地糾紛,這是減少農村土地糾紛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
二是規范村級檔案工作管理。村級檔案是當前一個薄弱的環節,直接制約和影響著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
三是定期開展村級土地糾紛隱患排查處理,對發生時間較長、村級相關記錄不完整、涉及村民比較多、存在歷史爭議的土地問題及時補充有關手續,澄清有關事實,搜集相應證據,做好相關記錄,力爭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消除問題發生的內在因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法律分析:農村村民因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如果對政府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h3>四、村內土地糾紛如何處理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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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委會土地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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