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分家法院能否認定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分家法院能認定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
農村分家法院能認定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權人
宅基地使用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和相關的條件
1、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2、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占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準手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宅基地。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征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線不清,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所以,未經確權的宅基地糾紛案法院沒有權受理的。
一、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什么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沒有宅基地使用證發生糾紛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應先經過政府行政裁決、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制度設計就是這樣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協商不成的。單位之間的爭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
宅基地使用權法院不可以直接判,需要履行其他條件后才可以。
一、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2、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即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宅基地與房屋連為一體,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
(2)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從事種植而取得收益的權利。
2、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1)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在規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2)必須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為宅基地。
(3)要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國家、集體處于公共利益考慮,有權將宅基地進行變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阻撓。但是,國家、集體要對因此受到財產損失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h3>四、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法院管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線不清,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所以,未經確權的宅基地糾紛案法院沒有權受理的。
一、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什么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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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分家法院能否認定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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