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駛的依據。侵犯集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駛的依據。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指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安徽省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四)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的;(五)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的爭議焦點在于,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審查村集體所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有效。
關于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據,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專門的章節展開。這里重點介紹《安徽省實施辦法》第八條中關于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五種條件。分別是(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四)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的;(五)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栋不帐嵤┺k法》雖然不是法律,但在省內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有較高參考價值。按照該規定,祖居戶且未遷戶口的,外嫁女,等一些常被忽視的弱勢群體,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受保護,應依法予以確認。
關于審查村集體所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據,特別是程序是否合法,是我們應當重點關注的。實踐中,村集體召開會議并不容易,從會議的議題提前通知,到開會當天參會村民或以戶為單位通知的,戶的代表往往很難做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此時,即便強行開會,作出的決議也有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風險。有些則是作出的會議決議中有戶的代表簽字,但這些代表在開會當天并未出席,而是事后補簽字按手印,此類會議決議也屬于會議召集程序違法,可以被確認無效,所作出的決議沒有約束力。
相關當事人將涉及到損害自身權益的會議決議訴諸法院的不在少數。多是涉及分配土地征收款時,哪些戶可以參與分配,是否包括外嫁女、進城務工人員等等,會產生不同的利益集團,此時為了強行達成分配方案以快速分配征地補償款或未顧忌少數人的利益均衡都會產生訴訟。這是鄉村建設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題,亟待解決、完善。
法律分析: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駛的依據。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指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h3>四、村集體作出侵害集體成員權益的決定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安徽省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四)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的;(五)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的爭議焦點在于,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審查村集體所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有效。
關于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據,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專門的章節展開。這里重點介紹《安徽省實施辦法》第八條中關于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五種條件。分別是(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四)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的;(五)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安徽省實施辦法》雖然不是法律,但在省內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有較高參考價值。按照該規定,祖居戶且未遷戶口的,外嫁女,等一些常被忽視的弱勢群體,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受保護,應依法予以確認。
關于審查村集體所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據,特別是程序是否合法,是我們應當重點關注的。實踐中,村集體召開會議并不容易,從會議的議題提前通知,到開會當天參會村民或以戶為單位通知的,戶的代表往往很難做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此時,即便強行開會,作出的決議也有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風險。有些則是作出的會議決議中有戶的代表簽字,但這些代表在開會當天并未出席,而是事后補簽字按手印,此類會議決議也屬于會議召集程序違法,可以被確認無效,所作出的決議沒有約束力。
相關當事人將涉及到損害自身權益的會議決議訴諸法院的不在少數。多是涉及分配土地征收款時,哪些戶可以參與分配,是否包括外嫁女、進城務工人員等等,會產生不同的利益集團,此時為了強行達成分配方案以快速分配征地補償款或未顧忌少數人的利益均衡都會產生訴訟。這是鄉村建設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題,亟待解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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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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