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怎么辦?,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集體所有的財產一般要由集體經濟組
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集體所有的財產一般要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代表集體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財產。因為集體所有的性質,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體成員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規定,由本集體成員(或者其代表)來共同決定。本集體成員有權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管理,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現實中,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的負責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規定,擅自決定或者以集體名義作出決定,低價處分、私分、侵占集體所有的財產,嚴重侵害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針對這種情況,物權法賦予了集體成員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不當決定的權利。 關于集體成員訴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一是,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可以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損害其權益決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這里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僅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經濟組織。二是,提起訴訟的事由,是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了該集體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三是,提起訴訟的時間,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集體成員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三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當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人作出的不當決定。
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界定
一、原生產大隊的社員家庭子女,戶口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年滿十六歲后自然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之前戶口已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年滿十六歲的公民,并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所規定的義務,享有與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利,應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現役軍人未提干、仍享受農村人均收入補助款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服役期間提干的,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隨之取消;服役期滿留在部隊當志愿兵不足十年的,仍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志愿兵十年以上的,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隨之取消。(三)大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學生本人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學生畢業以后已落戶外地的,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之取消。(四)本人原籍是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結婚以后戶口遷出,后因離婚又將其本人及其撫養的16周歲以下子女戶口遷回原籍且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仍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因婚姻關系,戶口遷入任何一方,并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落戶者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嫁、喪偶、離婚以后戶口仍在本村的婦女,并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原籍是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其戶口已遷出,如需要遷回原籍居住的,要經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主大會表決通過,到會人數要達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戶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簽名同意其入戶人數達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確認遷入者是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收養法》規定,辦理過合法領養手續的在冊養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養法》頒布之前領養而末辦理領養手續的在冊養子女。四、因國家水利等建設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戶及其子女。五、凡不符合第三條第一款以及非婚姻、血統、政策等原因以及其他遷入的外來人口,經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主大會表決通過,到會人數達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戶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簽名同意其入社的人數達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可確認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愿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在農村集體所有制中哪些事項需要經本農民集體成員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特征就要求了民主管理集體事務,涉及集體成員重大利益的事項,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一)土地承包方案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直接關系到本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直接關系到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首先,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再由該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二)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原則上,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如果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現實中,這部分費用一般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其中一部分費用分配給成員、補償受影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為征收集體土地直接影響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這部分費用的使用和分配辦法必須經集體成員通過村民會議等方式決定。(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實踐中,很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投資興辦企業,一方面實現共同致富,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大量農業人口的就業問題。集體出資的企業收益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如果將該企業出讓或者抵押的,也要經過本集體成員討論決定,不能由該企業負責人或者本集體管理人擅自作主。(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哪些救濟途徑?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如侵害老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老年人可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處理。對于侵害老年人人身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益的違法行為,受害人都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對于行政機關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為,受害的老年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受到遺棄、家庭暴力、虐待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受理后要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要通知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收到移送后,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農村集體經濟是實行的什么經濟體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憲法確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體制。長期穩定和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雙層經營”包含了兩個經營層次,一是家庭分散經營層次,二是集體統一經營層次。
該內容由 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李某甲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以村民會議形式剝奪或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關鍵詞
民事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權益
離異
土地補償款
村規民約
基本案情 李某甲訴稱,李某甲與某村村民李某乙于2000年結婚,2001年從該村分得土地。201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但戶口未遷出,一直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后因村內土地被占,自2011年至2014年,某村委會一直向原告發放土地補償款,但2014年村委會成員換屆后,新任村主任拒不為原告發放土地補償款,經責任管區及鎮政府協調,為原告發放了截至2018年度的土地補償款。現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被告某村委會一直未給原告發放,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共計7 700元。某村委會辯稱,李某甲系該村空掛戶口,不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孩,201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夫妻婚姻關系解除,家庭戶口關系改變,李某甲離婚后長期不在該村居住,大約2012年李某甲與他人再婚,并生有兒子,戶口繼續掛在該村。李某乙再婚并把妻子戶口落于該村,一個未遷出,一個新進入的戶口問題,給全體村民集體經濟利益帶來重大侵害,讓蒙受利益損害的大部分村民提出抗議,并多次要求村委會必須公平公正,保護村民的經濟財產,不應被他人占有集體經濟利益。故經村委會慎重考慮,按照有關程序多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經多次會議決定表決,李某甲在該村是懸掛戶口,再婚后不及時遷出戶口,不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再享受本村村民任何集體待遇。李某甲再婚后,已經有了新的家庭和固定住所,并離婚多年,原則上應把戶口遷出,李某甲出于個人目的,長期把戶口懸掛在該村,享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造成了很多群眾矛盾。村委會主任與李某甲并無個人恩怨,他個人也無權力隨意表態,按村民自治委員會章程,關于村民反映的重大事項決策,村兩委按程序必須提交村民代表議事會來解決通過,2018年7月5日、2020年11月5日該村兩次黨員代表大會一致表決,2019年后李某甲不再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任何待遇。因此,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李某甲與某村村民李某乙結婚后,戶口遷入某村,并于2001年從該村分得土地,成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后李某甲再婚改嫁。李某乙再婚后,李某甲的戶口從李某乙家的戶口本上遷出,但仍然單獨落戶在某村。因該村的土地包括李某甲從該村分得的土地被占用,被告某村委會每年向該村被占地的村民發放土地補償款,2011年至2014年間向李某甲發放了相應數額的土地補償款,但2014年年底被告某村委會換屆選舉后,不再向李某甲發放土地補償款,經鎮政府和管區領導協調某村委會未果,鎮黨委政府經研究決定從某村委會的占地補償款中扣留應當發放給李某甲的占地補償款,由鎮政府代為發放,并已按年度發放至2018年,但2019年度、2020年度的占地補償款未向李某甲發放。某村委會已向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放了2019年度土地補償款3 850元、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3 850元,但未向原告李某甲發放2019年度、2020年度的土地補償款。某村委會在2018年7月5日召開的黨員及村民會議上曾通過一項決議,有24名代表簽字表決不同意李某甲繼續在某村享受土地補償款,2020年11月25日某村委會再次召開村兩委會議,5名參會人員通過決議決定原告李某甲自2019年之后不再享受該村的土地補償款。李某甲因未能分配到2019年度、2020年度的土地補償款,訴至法院。
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魯1626民初5279號民事判決:某村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李某甲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共計7700元。宣判后,某村委會提出上訴。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魯16民終115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2000年李某甲因結婚將戶口遷入某村并從某村分得土地,取得了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然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后均各自再婚,但李某甲戶口始終在某村。而李某甲自其所分土地被占用后已經連續數年分得土地補償款,故即使李某甲離婚后因無居所并未在某村生活,也并不因此而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2018年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之規定,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某村村民自治的表現,但其決議亦不可違反法律規定否認李某甲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甲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正確。綜上所述,某村委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裁判要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限制或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人為造成成員權的不平等。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村民自治的表現,但是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無權剝奪村民應當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即使經過民主程序議定、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作出決議,亦因違反基本國策和法律規定而應為無效決議。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5條第1款、第56條第1款、第72條、第7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2條
一審: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2020)魯1626民初第5279號民事判決(2020年10月28日)
二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6民終1155號民事判決(2021年4月26日)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駛的依據。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指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h3>四、集體經濟組織無權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李某甲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以村民會議形式剝奪或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關鍵詞
民事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權益
離異
土地補償款
村規民約
基本案情 李某甲訴稱,李某甲與某村村民李某乙于2000年結婚,2001年從該村分得土地。201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但戶口未遷出,一直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后因村內土地被占,自2011年至2014年,某村委會一直向原告發放土地補償款,但2014年村委會成員換屆后,新任村主任拒不為原告發放土地補償款,經責任管區及鎮政府協調,為原告發放了截至2018年度的土地補償款。現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被告某村委會一直未給原告發放,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共計7 700元。某村委會辯稱,李某甲系該村空掛戶口,不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孩,201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夫妻婚姻關系解除,家庭戶口關系改變,李某甲離婚后長期不在該村居住,大約2012年李某甲與他人再婚,并生有兒子,戶口繼續掛在該村。李某乙再婚并把妻子戶口落于該村,一個未遷出,一個新進入的戶口問題,給全體村民集體經濟利益帶來重大侵害,讓蒙受利益損害的大部分村民提出抗議,并多次要求村委會必須公平公正,保護村民的經濟財產,不應被他人占有集體經濟利益。故經村委會慎重考慮,按照有關程序多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經多次會議決定表決,李某甲在該村是懸掛戶口,再婚后不及時遷出戶口,不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再享受本村村民任何集體待遇。李某甲再婚后,已經有了新的家庭和固定住所,并離婚多年,原則上應把戶口遷出,李某甲出于個人目的,長期把戶口懸掛在該村,享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造成了很多群眾矛盾。村委會主任與李某甲并無個人恩怨,他個人也無權力隨意表態,按村民自治委員會章程,關于村民反映的重大事項決策,村兩委按程序必須提交村民代表議事會來解決通過,2018年7月5日、2020年11月5日該村兩次黨員代表大會一致表決,2019年后李某甲不再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任何待遇。因此,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李某甲與某村村民李某乙結婚后,戶口遷入某村,并于2001年從該村分得土地,成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0年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后李某甲再婚改嫁。李某乙再婚后,李某甲的戶口從李某乙家的戶口本上遷出,但仍然單獨落戶在某村。因該村的土地包括李某甲從該村分得的土地被占用,被告某村委會每年向該村被占地的村民發放土地補償款,2011年至2014年間向李某甲發放了相應數額的土地補償款,但2014年年底被告某村委會換屆選舉后,不再向李某甲發放土地補償款,經鎮政府和管區領導協調某村委會未果,鎮黨委政府經研究決定從某村委會的占地補償款中扣留應當發放給李某甲的占地補償款,由鎮政府代為發放,并已按年度發放至2018年,但2019年度、2020年度的占地補償款未向李某甲發放。某村委會已向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放了2019年度土地補償款3 850元、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3 850元,但未向原告李某甲發放2019年度、2020年度的土地補償款。某村委會在2018年7月5日召開的黨員及村民會議上曾通過一項決議,有24名代表簽字表決不同意李某甲繼續在某村享受土地補償款,2020年11月25日某村委會再次召開村兩委會議,5名參會人員通過決議決定原告李某甲自2019年之后不再享受該村的土地補償款。李某甲因未能分配到2019年度、2020年度的土地補償款,訴至法院。
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魯1626民初5279號民事判決:某村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李某甲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共計7700元。宣判后,某村委會提出上訴。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魯16民終115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2000年李某甲因結婚將戶口遷入某村并從某村分得土地,取得了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然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后均各自再婚,但李某甲戶口始終在某村。而李某甲自其所分土地被占用后已經連續數年分得土地補償款,故即使李某甲離婚后因無居所并未在某村生活,也并不因此而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2018年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之規定,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某村村民自治的表現,但其決議亦不可違反法律規定否認李某甲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甲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正確。綜上所述,某村委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裁判要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限制或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人為造成成員權的不平等。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村民自治的表現,但是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無權剝奪村民應當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即使經過民主程序議定、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作出決議,亦因違反基本國策和法律規定而應為無效決議。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5條第1款、第56條第1款、第72條、第7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2條
一審: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2020)魯1626民初第5279號民事判決(2020年10月28日)
二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6民終1155號民事判決(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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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臨律-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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