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員能否成為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對涉及死亡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處理應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員在實際上已不再占有耕地,從而不能作為安置對象,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補償款,也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員,應當將其計算
對涉及死亡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處理應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員在實際上已不再占有耕地,從而不能作為安置對象,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補償款,也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員,應當將其計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圍之內,應當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征地補償款是因村民喪失耕地而給付的一種補償。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自主權在村集體組織。村民實行自治,依法受法律保護。
一般情況下,死亡人員不能成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但是,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死亡人員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分得征地補償費。第一種情況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如果屬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所應當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而享有。第二種情況是: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這說明安置補助費是以征地前的在冊人口數為基礎進行計算的。所以涉及死亡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處理應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在征地前死亡人員不能作為安置對象,因此也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補償款;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員,如果在計算征地安置補償款時已將其作為安置對象,其就應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確定時,已經死亡的人不能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已經死亡的人不再具有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一般情況下,死亡人員不能成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但是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的性質,如果屬于承包人依法應當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員,如果在計算征地安置補償時已經將其作為安置對象,其就應享有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湖北省最新征地補償規定對黃梅縣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片區鄉鎮分土地為一類、二類和三類,不同片區類別和土地使用功能的不同,補償的標準也會不一樣。如一類菜地補償35200元/畝,二類菜地36300元/畝,菜地和耕地、果園等補償的標準又不一樣,具體可看上文。
一、承包人有哪些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二、土地流轉后,我們的土地該怎么補償
土地流轉后,應當歸承包經營權人和實際使用人共同所有,分配標準是: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不過關于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于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后雖然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并沒有發生改變。所以該筆補償費應由轉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說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系。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征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于安置的對象范圍,而承租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征地補償一般由被征收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所享有,征地機構應當補償被征地戶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等等,如果被征收地上有建筑物需要進行拆遷的,還應當賠償相關的所有錢人拆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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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四、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確定時,已經死亡的人能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嗎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確定時,已經死亡的人不能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已經死亡的人不再具有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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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死亡人員能否成為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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