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私下簽訂的合同違法嗎,這樣簽訂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是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的,村干部是不能夠擅自違規來簽訂合同的,不能濫用村干部的權利。和村委簽訂合同,如果內容合法,一般有法律效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協議具
這樣簽訂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是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的,村干部是不能夠擅自違規來簽訂合同的,不能濫用村干部的權利。和村委簽訂合同,如果內容合法,一般有法律效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村干部的調解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協議必須經當事人簽字才生效,如果協議書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合同具有哪些效力
1、合同可以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2、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上面的義務,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上的約定對著雙方當事人有著約束力。
二、村干部的權力有哪些
1、村干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并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
2、狹義而言,村干部是指在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的任職人員,主要包括村、副主任、主任,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3、廣義而言,村干部不僅包括村兩委干部,而且包括其他在村級組織開展工作的人員,主要有三類:
一是村民小組長、婦聯主任、治保主任、人口主任、民兵連長、團支部書記、村辦經濟組織負責人等等;
二是上級選派機關干部到村任職人員,例如駐村干部等;
三是選聘的大學生村干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如果應當訂立,應目前我國針對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問題沒有進行專門規定。
一、對這部分群體是否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分析
首先就應當對這一群體有所認識。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兩類群體:一是根據《村委會選舉法》《居委會選舉法》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二是社區、村委會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員。對于第二類聘用的工作人員,從雙方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關鍵是對第一類經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于產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爭議。不過這只是產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用人單位招用人可能會通過人才市場招聘,也可能會通過網絡招聘,甚至各種推薦渠道等,但這些渠道的不同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因此,即使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于其和社區、村委會之間形成了用工關系,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自然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他們應當和誰訂立勞動合同?
有一種觀點認為,社區、村委會沒有營業執照,所以無法和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鄉鎮社會事業辦訂立。這一觀點明顯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員有勞動用工關系的是社區、村委會,并不是社會事業辦,除非各方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系;其二,社會事業辦屬于鄉鎮的“勞動局”,是為鄉鎮各單位辦理用工登記、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是為勞動關系的建立、履行以及勞動爭議的調處提供服務的機構,否則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為用人單位的必備條件并非是營業執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組織,都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不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是國家確定好人員定額類似于編制,所以這部分群體應當簽訂聘用合同,而且他們的報酬也是由國家發放。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諸多問題,因此,社區、村委會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違規簽訂的合同無效,根據法定理由確定無效合同,處理方式包括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追繳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等。處理無效合同時,應恢復當事人財產關系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并賠償經濟損失。對于違反國家利益的無效合同,可將雙方取得的財產追繳或返還給對方。需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
一、村干部違規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村干部違規簽訂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無效認定的法定理由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無效合同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說,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法進行抵償。
(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么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即指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自己責任相應的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
(三)追繳財產。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
結語
根據以上分析,村干部違規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包括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追繳財產。返還財產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賠償損失是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追繳財產是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將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在處理無效合同時,需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h3>四、村工作人員有沒有簽訂合同如果應當訂立,應目前我國針對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問題沒有進行專門規定。
一、對這部分群體是否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分析
首先就應當對這一群體有所認識。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兩類群體:一是根據《村委會選舉法》《居委會選舉法》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二是社區、村委會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員。對于第二類聘用的工作人員,從雙方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關鍵是對第一類經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于產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爭議。不過這只是產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用人單位招用人可能會通過人才市場招聘,也可能會通過網絡招聘,甚至各種推薦渠道等,但這些渠道的不同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因此,即使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于其和社區、村委會之間形成了用工關系,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自然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他們應當和誰訂立勞動合同?
有一種觀點認為,社區、村委會沒有營業執照,所以無法和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鄉鎮社會事業辦訂立。這一觀點明顯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員有勞動用工關系的是社區、村委會,并不是社會事業辦,除非各方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系;其二,社會事業辦屬于鄉鎮的“勞動局”,是為鄉鎮各單位辦理用工登記、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是為勞動關系的建立、履行以及勞動爭議的調處提供服務的機構,否則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為用人單位的必備條件并非是營業執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組織,都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不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是國家確定好人員定額類似于編制,所以這部分群體應當簽訂聘用合同,而且他們的報酬也是由國家發放。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諸多問題,因此,社區、村委會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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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村干部私下簽訂的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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