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法律分析:非法轉讓土地屬于違法行為。非法流轉土地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可進行行政處罰,甚至會受到刑事懲罰。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如果屬于政府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及
法律分析:非法轉讓土地屬于違法行為。非法流轉土地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可進行行政處罰,甚至會受到刑事懲罰。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如果屬于政府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非法流轉土地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可進行行政處罰,嚴重的會受到刑事懲罰。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由哪些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能判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條件會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該內容由 曲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非法轉讓土地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3>四、村內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法律后果非法流轉土地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可進行行政處罰,嚴重的會受到刑事懲罰。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由哪些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能判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條件會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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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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