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退回村集體的情形有哪些,承包土地退回村集體的情形有:1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2 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3 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4
承包土地退回村集體的情形有: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2.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4.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一、土地第二輪承包再延長多少年
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
第二輪土地承包則規定了土地承包30年不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公益林補貼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是從1996年開始的。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期限的特別規定。需要強調指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確要求家庭承包應當達到的基礎。
一、村集體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1、村集體沒有特殊情況下不能收回農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內土地屬于農民自己所有,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國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權。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但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給承租人以合理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
國家有權收回宅基地,但并不是隨意收回,比如為了建設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建設而需要土地的,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或者搬遷到其他地方而不用土地的土地,村委會會向人民政府批準,然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如果是承包期內的土地,發包方就不能收回,除非在承包期內,全家戶口遷往城市并轉為非農戶口時,或者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員去世了,那國家就有權收回。
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五)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一、我把土地交給別人代耕,可以不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嗎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代料是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臨時交給親友經營管理,當自己需要耕種時,可隨時收回交出的土地。這一般適用于農戶短期外出的情況,代耕的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年,代耕者大多是承包方的親戚、好友、鄰居等熟人,雙方之間通常憑口頭約定從事,不簽訂書面合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第2款也規定:“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樣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書樣本
依據_________省_________農場_________文件規定,為明確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特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雙方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稱:甲方將_________大隊_________號地耕地面積_________公頃承包給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種植業生產經營。
五、地租價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農場當年度規定的價格執行。
六、租金交付時間: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現金方式交與甲方,以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準。
七、合同保證金:為保證乙方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甲方按每公頃_________元的標準,收取保證金;乙方交付的保證金,甲方按當期銀行利率計息,在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內違約,保證金做為違約金沒收。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單位使用的土地;
2.監督、檢查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和應交方式收繳租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的攤派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合同時,應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復原有狀態;
4.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資源造成損害;
5.按合同約定土地租金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交納租金。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乙方經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
3.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轉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證金時,甲方有權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中斷承租或出現棄耕、荒蕪、改變用途和損害土地資源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納的合同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沒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重罰;
3.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國家建設征地、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和綜合治理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甲乙雙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并根據情況甲方負責對乙方承租耕地做適當調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基層單位一份。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
發包責任人(簽字):____________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簽字):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h3>四、村集體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一、村集體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1、村集體沒有特殊情況下不能收回農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內土地屬于農民自己所有,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國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權。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但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給承租人以合理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
國家有權收回宅基地,但并不是隨意收回,比如為了建設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建設而需要土地的,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或者搬遷到其他地方而不用土地的土地,村委會會向人民政府批準,然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如果是承包期內的土地,發包方就不能收回,除非在承包期內,全家戶口遷往城市并轉為非農戶口時,或者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員去世了,那國家就有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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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承包土地退回村集體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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