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判例:拆遷補償協議未加蓋公章的效力,雖然補償安置協議由玉巖鎮政府與徐家偉簽訂且未加蓋公章,但玉巖鎮政府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員均在協議上簽字確認,對于未加蓋公章的原因,松陽縣政府在原審訴訟過程中予以說明并將簽章后的協議向上訴人送達,松陽
雖然補償安置協議由玉巖鎮政府與徐家偉簽訂且未加蓋公章,但玉巖鎮政府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員均在協議上簽字確認,對于未加蓋公章的原因,松陽縣政府在原審訴訟過程中予以說明并將簽章后的協議向上訴人送達,松陽縣政府對玉巖鎮政府的相關行為均予認可,并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由此,可視為松陽縣政府委托玉巖鎮政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張先生在資陽市城中村有一套農村宅基地的房屋,在2019年2月張先生所居住的地方要進行舊城改造,張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遷范圍。
2019年4月經過與拆遷方2個月的協商,張先生與拆遷方協商一致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隨后拆遷方以需要將張先生簽好字的合同帶回蓋章為由,并承諾會將蓋好章后協議歸還給張先生。
半個月后,協議如期的交還給了張先生,但是張先生憤怒的發現這份協議跟自己當初簽訂的協議有所出入,補償標準條款已經被拆遷方修改了。
隨后張先生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但是最終結果卻不盡人意。法院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已經生效,張先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合同被動了手腳,無法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
同時因為合同已經生效,拆遷方可以以這一紙合同啟動后面的程序,要求張先生辦理涉案房屋交付拆遷方進行拆除,所以結果對張先生是非常不利的。
在張先生這個案件之前也有很多被拆遷人咨詢過我們即明拆遷律師,我的協議簽了字之后又被拆遷方收走了,這樣合法嗎,對我有什么影響嗎?其實這正是可能已經掉入了拆遷方的征收陷阱內了,很有可能就會面臨拆遷協議被修改的風險。
那么我們被拆遷人應該怎么避免這樣的風險呢?
一、簽字后的拆遷協議決不能讓拆遷方取走
在任何情況下被拆遷人手中都應該盡量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協議應該是簽訂一式三份,拆遷雙方各執一份,再存檔一份。實際過程中至少需要簽訂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拆遷方只能帶走自己那份。
如果拆遷方要將簽字后的協議全部帶走,那么被拆遷人一定要留一個心眼不要輕易妥協。不要讓拆遷方將已經簽字的全部的拆遷協議帶走,一定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并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為被拆遷人事后要求拆遷方履行約定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二、無法阻止拆遷方帶走協議,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
在即明拆遷律師維權過的案件中,有不少被拆遷人因為拆遷方以簽字的協議需要帶回蓋章的理由將協議原件全部從被拆遷人手中騙走。等到再次拿到協議的時候,發現有些條款和當初協商簽字的內容不一樣了。
在實踐中,像張先生這樣的被拆遷人很難舉證證明這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方擅自改動過,首先是因為大多數的被拆遷人沒有意識要提前保留證據,所以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對被拆遷人的維權是相當不利的。
因此,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簽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盡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
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在大段空白處注明此處無內容等
2、對已經簽字的協議進行拍照錄像
3、對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簽約內容的過程進行錄音取證等
最后,即明征地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無法避免的拆遷已經被修改的,被拆遷人完全可以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進行維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征收補償決定沒蓋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征收補償決定是由市、縣級政府部門作出的,應該政府部門的公章。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被拆遷人的范圍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
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系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里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于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拆遷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遷人,但是他可以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為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拆除補償協議未蓋公章有法律效力嗎
●拆遷協議甲方沒有蓋公章是否有效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原件不給被拆遷人,這房子能給他們拆嗎
●拆遷補償款沒寫進協議
●拆遷沒有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不給怎么辦
●征收補償協議書只簽字沒蓋章
●拆遷協議甲方沒有蓋公章是否有效協議
●拆遷協議不蓋章
●拆遷協議沒有公章
●最高法判例:拆除違建背景下養殖場的損失賠償問題,農村違建養殖場拆除有補償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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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院落能否得到補償,山東高院判例明確支持院落屬于征收補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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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征收方拒絕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法院判決征收方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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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院落能否得到補償,山東高院判例明確支持院落屬于征收補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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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對于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的建筑,不能一刀切認定違建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浙江高院判例:拆遷補償協議未加蓋公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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