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強拆中公安機關不作為要怎樣辦,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有權申請公安機關對其人身權、財產權進行保護的權利,如果因為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導致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強拆,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賠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
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有權申請公安機關對其人身權、財產權進行保護的權利,如果因為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導致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強拆,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賠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復》中明確規定,“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 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法律分析: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普遍存在被拆遷人遭遇人身傷害、房屋被強拆、偷拆,被拆遷人報案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調查。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公安機關不予批準立案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賠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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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10月14日9:00 辦案事由:信息公開不作為
●時間:2020年10月14日9:00 辦案事由:信息公開不作為
●時間:2020年10月13日9:00 辦案事由:查處不作為
●時間:2020年10月12日14:00 辦案事由:復議不作為
●時間:2020年9月21日14:00 辦案事由:信息公開不作為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頭條-非法強拆中公安機關不作為要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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