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區內的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由誰執行,居民小區內的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一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具體的執行流程如下:一、立案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決定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
居民小區內的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一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
具體的執行流程如下:
一、立案
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決定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
二、調查程序
在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對違法建筑進行實地勘察、調查取證,并制作詢問筆錄等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決定程序
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后,相關部門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執行程序
如果當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前,會進行必要的公告和通知,并確保拆除過程的安全和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執行流程和細節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因此,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不僅涉及到強制拆除的執行問題,還包括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等環節。
1、國土資源管理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國土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城鄉規劃局:符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沒有強拆權,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城鄉規劃局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鄉鎮人民政府:符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
小區內的違章建筑的認定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城管)負責的。
依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
在這里要說明的是:違章建筑是一個專有名詞,有著特定的內涵,它不是違章與建筑兩詞的簡單組合,不能完全根據違章的涵義來推斷違章建筑的涵義。
一些地方法規和規章也對違章建筑作了相應的規定,故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筑可作兩種理解: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違法建筑的概念。
一、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二、違章建筑國家征收如何補償
如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國家不予補償。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因此,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時依法不給予補償,并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筑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二)臨時建筑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準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筑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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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居民小區內的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由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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