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十一、關于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對企業的鐵路專
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于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有哪些不同
他們的共同點符合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國務院發布的這方面的管理條例來看,這兩個稅款都是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征收,征收的稅額要從規定量的征收稅額中進行相應的規定,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然而,這兩個稅目也有一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了定義的不同,征收范圍不同、納稅人不同、計稅依據不同、單位稅額不同、特點不同這幾個方面。如果從征收范圍來看,主要的不同體現在耕地占用稅是以全國的范圍內進行的,所以在改變了耕地用途的情況下,必須要征收的一項稅目,耕地占用稅都是一次性的進行征收,征收過以后就不再進行征收。相對土地使用稅來說,這是城市、縣城或是經過建設的鎮以及工礦區范圍內進行征收,這種稅目是使用土地行為的一種稅費。土地使用稅可以按年來進行計算,還可以分期進行交納。新的土地使用稅在征用的過程中,是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才開始進行繳納的一種稅費,主要是因為占用了耕地必須要繳納的占用稅。如果是非耕地的征用費,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批準,從批準之日起的次月來進行繳納。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
(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依據上述文件,企業因城市規劃取得的搬遷補償或補貼收入憑借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首先是不征收營業稅。其次,符合免稅規定的單位,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則必須按照財稅[2007]61號文件做納稅調整,即:
一、企業搬遷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十條規定,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相關國家政策有哪些?
1、對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字〔1989〕140號)中第十條關于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于企業范圍內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
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2、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3、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對您的情況,政府已收繳企業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在政府規定的搬遷期內(6個月或12個月的搬遷期),如果企業繼續使用此房產及場地,按規定應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已按規定搬遷至新地址從事經營,但因為政府原因未將拆遷補償款交付企業,企業在賬務上無法處理,如果不再使用原房產及場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對上述免征稅款進行調查核實,如發現虛假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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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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