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海東市某企業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海東市某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海東市某企業主要從事經
委托人 :海東市某企業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海東市某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海東市某企業主要從事經營紅磚生產、銷售。多年前,青海省國土資源廳等四部門曾制定了《青海省第二批“城市禁粘(限粘)、縣城禁實”工作實施方案》。同年7月,海東市國土資源局等四部門向縣區級國土資源局等四部門轉發,明確了從當年起在城鎮規劃范圍內禁止生產使用粘土制品。也因此,區政府授權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六部門向各轄區粘土礦企業發出《通知》,要求企業全部停止一切生產經營行為。沒有審批手續、用地手續、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質的企業自行拆除關停。
不久后,區政府授權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成現場聯合檢查組向海東市某磚瓦廠下發了《停產整改建議書》,要求其從即日起進行停產整改。由于案涉企業未能提供有效證件,不久后收到了《告知書》,告知其限期搬離。隨后,區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對該企業及其建筑實施了強制拆除。合法財產遭受侵犯,企業的負責人選擇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通過已掌握的案件材料,憑借多年辦案經驗,圣運律師發現強拆行為存在明顯違法之處。區政府既未依法履行催告義務,也未在案涉《通知》中載明委托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隨后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顯然違反了我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應當確認程序違法。圣運律師協助委托人提起訴訟程序并取得勝訴,不符合強制拆除法定程序的行為被確認為程序違法。乘勝追擊,圣運律師在勝訴基礎上協助委托人向區政府提出賠償申請。但區政府隨后卻作出不予賠償決定。
在訴訟程序中,一審法院認為企業的拆除屬于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的拆除,該主張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其訴求不予支持。而圣運律師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對公民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國家賠償的權利。雖然,行政賠償僅限于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方面,違反建筑不在國家賠償范圍內,但違法建筑里的物品依然在賠償范圍內。依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舉證責任,作為原告被拆遷人有舉證責任證明造成的損害,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該企業在律師的協助下已經制作了損失明細表,因行政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獲得賠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不合理的行政賠償判決,判決區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賠償磚廠的經濟損失并給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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