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潘先生等5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太原市杏花嶺區自然資源局案情回顧 潘先生等5人都是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 :太原市杏花嶺區自然資源局
案情回顧
潘先生等5人都是太原市杏花嶺村楊家峪鄉小棗溝村村民,位于該村的承包地因“杏花嶺高級中學”項目被征收。因正常受到了干擾,也擔心征收行為嚴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潘先生等5人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首先為核實征收的合法性,圣運律師協助潘先生等5人向太原市杏花嶺區自然資源局申請公開:已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承包地所在地的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對承包地進行調查的結果或征收補償登記情況材料、征收紅線圖、一書四方案、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項目用地的相關文件及申報材料等系列性政府信息文件。2019年6月26日,潘先生等人向區自然資源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材料,卻被拒收退回。因此,圣運律師協助潘先生等5人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區自然資源局辯稱,拒收信息公開申請是因為郵寄地址與其真實所在地址不同。在其接到潘先生等5人的訴狀及請求后,已進行了答復。認為潘先生等5人申請信息公開的身份不能說明申請的政府公開信息與自身的關系,并且由于其向市局申請公開過,市局已經進行過答復,因此這樣的申請屬于重復申請。并且,杏花嶺高級中學項目已撤銷,因此向潘先生等5人答復項目撤銷。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如果認為潘先生等5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屬于其公開范圍的,應當予以公開,不屬于其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潘先生等5人并說明理由。如果認為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應當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如果認為其屬于重復申請的,應當告知其不予重復處理。本案中,潘先生等5人申請的事項屬于區自然資源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區自然資源局應當告知潘先生等5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即使其認為潘先生等人重復申請,但作出的項目已撤銷的答復內容也與申請的事項并不吻合,不應被視為其依照條例規定履行了相應的信息公開義務,因此,這樣的答復應當被予以撤銷。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太原市杏花嶺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并判決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作出書面答復。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