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宋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高密市柴溝鎮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宋先生是山東省濰坊市高密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高密市柴溝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宋先生是山東省濰坊市高密市柴溝鎮范家大村村民,在村內依法擁有合法的承包地。2000年宋先生為響應中央和國務院發展養殖致富的號召,在鎮政府及本村村委的統一組織下,宋先生向村委申請興辦生豬養殖。經村委同意后,宋先生承租了同村村民位于范家大村后窯地約1.3畝承包地建設養殖場。2005年經范家大村村委會同意并向其繳納相關費用的情況下,宋先生從村集體依法承包的1.7畝南洼地與本村村民的1.3畝后窯地進行了置換,以便于養殖場的運營。
2019年3約14日,鎮政府向宋先生發出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認為宋先生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在村內擅自建設房屋及豬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不僅如此,在宋先生并未針對此文件提出異議之時,鎮政府就自行組織拆除隊伍將養殖場進行拆除。宋先生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認為,首先通過宋先生可提供證據及曾簽訂的合同書可以推斷出,宋先生的豬舍修建于2008年之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時間為2008年1月1日,鎮政府卻在《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中認定宋先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這應當被視為適用法律錯誤。
在程序方面,及時認定宋先生的建筑為違章建筑,鎮政府的拆除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鎮政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職權應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在本案中,柴溝政府下達拆除決定書,并告知了宋先生的復議及訴訟期限,但當日就實施了拆除行為,這屬于剝奪了宋先生的救濟權利。這樣的行為應被視為拆除程序違法。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宋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柴溝政府拆除宋先生豬舍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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