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在浙江省紹興市某村擁有合法房屋,因該村地質災害點項目被征收,為核實征收項目的合法性
【委托人】:高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市國土資源局越城區(qū)分局
案情回顧
高先生在浙江省紹興市某村擁有合法房屋,因該村地質災害點項目被征收,為核實征收項目的合法性,高先生向市國土資源局越城區(qū)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越城區(qū)分局以“項目不屬于信息公開事項”為由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拒絕了高先生的請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高先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并委托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通過對案情的分析研究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高先生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應屬于該條例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遂協(xié)助高先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越城區(qū)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市國土資源局越城區(qū)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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