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長春市綠園區林園街道辦事處案情回顧 王女士是長春市綠園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長春市綠園區林園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王女士是長春市綠園區某村集體組織村民,在村里擁有2000余平方米的磚混結構建筑物作為自己的固定居所,并同時在此進行蔬菜種植及建設農業大棚、溫室、工作間等。因王女士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街道辦事處向其下達了《拆除催告書》,隨后又向王女士作出了《拆除執行決定書》。王女士認為這樣的行為明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經過考慮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啟動了系列性的相關程序,在掌握了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后,圣運律師首先協助王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農用地上的建設行為是否違法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案涉王女士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是農用地,林園街道辦明顯不是適格的處罰主體。因此,被訴的《責令拆除決定書》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是應當被予以撤銷的。
圣運律師的意見也同樣得到了法院的認可,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了林園街道對王女士作出的《拆除決定書》。但林園街道辦事處不服,隨后提起了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責令拆除決定書》屬于預備性、過程性的行政行為,不產生獨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不單獨具有可訴性。
針對這一觀點,圣運律師持反對意見,認為這份責令拆除決定書絕非簡單的過程性行為。林園街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規定作出了責令拆除決定、拆除決定等一系列行政行為。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與拆除決定作為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基礎,若是不合法那么執行行為也將無法開展。因此,本案的責令拆除決定屬于依法獨立可訴的行政行為。
訴訟結果
圣運律師經過充分準備,提交了詳細的代理意見,二審法院最終也判決認定,原審判決結論正確,應予支持,林園街道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針對這一違法點,一審二審都勝訴,這為王女士后續能獲得合理賠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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