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張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嶺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案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嶺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
案情回顧
張女士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某社區擁有合法宅基地及一處房屋,因為中澗河社區整村拆除改造項目,張女士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內。在沒有合法依據,也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會同某社區居委會于2019年11月將張女士合法擁有的房屋拆除。住了好多年的固定居所就這么遭遇了毀損,張女士在憤怒之余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幾經思考咨詢,最終選擇了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啟動了系列性的相關程序,在掌握了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后,圣運律師認為,這樣違反法律規定的拆除行為明顯違法,這給張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協助張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認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才是本次城改拆遷補償的主體,其有權制定《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再有,杏花嶺區人民政府沒有對張女士的房屋實施沒有合法手續行為也不曾授權其他機構實施該行為,區政府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針對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杏花嶺區人民政府決定對社區實施整村綜合改造,并成立了城中村改造領導組及整村拆除指揮部,負責拆遷改造的相關事宜。是社區居委會和城中村改造領導組聯合制定的《某社區整村改造方案》并實際實施的拆除行為,因此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是本次拆除行為的主體,是具有被告主體資格的。其次,針對拆除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依法進行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在本案中,張女士的房屋在被拆除前,沒有收到征收土地、房屋等方面的行政決定,這樣直接實施拆除行為在程序上嚴重違法。
訴訟結果
一審法院也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經審理后確認了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嶺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這位張女士日后能后獲得合理賠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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