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重慶市萬州區某巖磚廠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重慶市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重慶市萬州區某巖磚廠是在1995年設立的合伙制企業,位于萬州區某村鎮。1995年1月,經鄉鎮企業管理局批準,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建廠手續。1995年2月,鎮政府為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出臺了相關規定,為解決辦企業征地難的問題,規定中明確允許了企業占地實行租用或者先租后征。后來,該巖磚廠的法定代表人將自己的承包地與其他村組進行了互換,因此其他村組代表及被占地的村民與巖磚廠簽訂了《租用土地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了,巖磚廠租用了村集體的土地用于修建磚廠和配套設施。
數年后,經重慶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的批準,征收了涉案村組的集體土地,但巖磚廠應獲得的土地補償款一直未落實。巖磚廠的法定代表人認為企業的權益在征收過程中難以得到補償,因此專程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啟動了系列性的相關程序,首先圣運律師協助委托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得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對《征地批復》作出了《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但巖磚廠法定代表人認為該公告不合法,并不具有公平性,不應當被作為合法的補償方案使用。因此,在律師的協助下,其又向區人民政府郵寄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申請書》,但區政府自次日簽收后再未給予任何答復,隨后在4個月后作出《 駁回決定書》,駁回了該申請。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根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中的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機關,區政府具有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進行協調的法定職責。再有,裁決辦法中也明確了,區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當面協調。本案中,區政府在收到協調申請后,四個月后才作出《駁回決定書》的行為,超過了法定期限,違反了法定程序。綜上,圣運律師協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復議。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也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了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超過法定期限履行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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