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山東某村村民,在村內有房屋一套。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街道辦
【案號】(2018)魯行終1713號
【案情回顧】
王先生是山東某村村民,在村內有房屋一套。2016年2月3日,王先生與村委會依據街道辦發布的《補償安置方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了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并約定王先生限期自行搬空房屋,否則作為甲方的街道辦有權申請先予執行,但具體期限并沒有約定清楚。
2016年7月11日,在未完成補償的情況下,王先生的房屋被拆除,王先生對拆除現場進行錄音錄像,并拍攝照片作為證據,但經過多次交涉,街道辦均不承認自己實施了拆除行為。最終,王先生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了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律師具體實施。圣運律師認為,王先生保存的證據足以證實街道辦工作人員到達了拆遷現場并參與了拆除活動,即便街道辦聲稱是村委會直接實施了拆除,也要有證據證明其主張,否則,法院可依據拆除權限推定街道辦實施了拆除行為。除此之外,在拆除之前,街道辦未催告王先生自行拆除房屋,也未聽取王先生的陳述、申辯,未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違反了法定程序,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案件涉及的相關文件可以認定街道辦是拆遷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進而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街道辦的拆除行為違法。街道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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