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征用土地的特征有哪些,1、強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征地方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
1、強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征地方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土地,無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為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土地征收屬于國家行為,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為沒有區別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職權的行為,國家行為是不可訴的,征地屬于行政行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須以補償為必備條件。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應當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進行補償,的應當保障被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一、集體土地征收什么意思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于農民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征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政府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征用的特征有:(1)征用是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2)征用必須依法批準;(3)征用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4)征用具有強制性;(5)征用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依法接受監督。【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土地征收的特征如下:1、強制性。征收時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具有國家強制力。征地農民在面臨征地時,不同意征地或者大部分村民不同意征收,政府有權強制征收土地的;2、公益性。土地征收應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2020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首次確立的土地征收的公益性要求;3、征地程序要求嚴格。土地征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征收程序的設置是為了限制公權力的行使,防止征收時損害征地農民的權利,同時,保障被征地農民參與權、知情權和法律救濟的權利;4、公平合理的補償。雖然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但并不意味著無償征收。農民依靠土地生存,因國家征收行為導致農民失去了生存基礎,那么國家進行土地征收行為必須要依法對集體土地所有人進行合理的補償和安置等。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是: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3、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故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且征用土地多發生于臨時性的社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區別有:征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征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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