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是否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轉讓給他人,承包方可不可以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一、承包方可不可以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不可以擅自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因進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需要改變承包土地用途
承包方不可以擅自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方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因進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需要改變承包土地用途的須經發包方同意,一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轉讓給他人。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所謂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轉讓土地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三、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分割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家庭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依法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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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承包方可不可以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農民是否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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