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目的之研討,近幾年來,各地基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皆大興土木進行各類建設。在各類建設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要解決土地使用問題。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因我國土地所有權為國有和集體所有,故一直沿用的土地征用制度,主要的就是將集體所有的土地
近幾年來,各地基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皆大興土木進行各類建設。在各類建設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要解決土地使用問題。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因我國土地所有權為國有和集體所有,故一直沿用的土地征用制度,主要的就是將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征用變為國有,再由國家讓與給土地使用者。令人意外的是,雖然立法對于土地征用的目的規定為公共利益,但在具體操作中由將其擴及于非公益用地方面,從而導致各類土地使用者皆通過征用而獲得土地使用權,這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化了社會矛盾。實際上,縱觀各國立法,為了規制國家利用公權力侵犯私權,均規定土地征用的唯一目的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非有公正補償,私有財產不得征有公用[
②]。這樣的規定既保護了被征地者的利益,又穩定了社會秩序,更為重要的是,其又踐行于實務中。面對目前我國的征地現狀,我們理應檢討現行的立法,借鑒相關國家此類有益的立法經驗,修改現有法律。基于此,本文粗淺地探討了以下問題,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國關于土地征用目的:沿革與評析關于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目的,早在1928年7月27日民國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法》第1條就規定為:“興辦公共事業”與“調劑土地之公配以發展農業或改良農民之生活”,第2條又對“公共事業”的范圍限定如下:創辦或擴充公共建筑;開發交通;開辟商港之商埠;公共衛生設備;改良市村;發展水利;教育學術及慈善;創興或擴充國營工商業;布置國防及其他軍備;其他以公用為目的而設施之事業。以后的民國政府所制定公布的《土地法》第208條(征收土地之要件)也規定國家征收土地基于“公共事業”之需要,且以“國防設備、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筑、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國營事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事業”所必須者為限;第209條又增加規定:“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迄今為止,我國臺灣地區仍適此規定。同樣,在陜甘寧革命根據地時,關于土地征收的目的,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陜甘寧邊區土地條例》第18條就已規定為政府在交通道路所必經者;軍事上需要者;公共之建筑的情形下,可以征收人民之土地。同年4月根據“國民政府頒布之土地法基本原則與邊區土地條例、邊區論政綱領第6條、第10條規定”所規定的《陜甘寧邊區土權條例和(草案)》第25條也明定,政府在國防工事、交通道路、改良市場以及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且經政府批準者,可以備價征用或租用私有土地,或以其他土地兌換之。隨后的1944年12月邊區第二屆參議會第二次大會通過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第13條仍繼受該草案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地程序,包括告知征地情況、確認調查結果、組織聽證、公告征收和補償方案、報批和批準補償方案、土地補償登記以及實施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需在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政府土地行政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
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征收土地公告;
5.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方案、安置補償方案并予以公告;
6.報批征地補償方案;
7.批準征地補償方案;
8.土地補償登記;
9.實施補償,交付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拓展延伸
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
土地征收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財產權利的重要行為,因此必須依法進行。合法的土地征收流程包括多個程序和要求。首先,征收方需依法征收土地,征收決定應經過合法的程序,如發布公告、聽取意見等。其次,征收方需與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協商談判,達成補償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包括補償標準、方式、期限等。然后,征收方需向相關行政部門提交土地征收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行政部門將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依法決定是否批準征收。最后,征收方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土地征收,并及時支付補償款項。總之,合法的土地征收流程必須遵循法律法規,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結語
合法的土地征收流程必須依法進行,包括公告、聽證、登記等多個程序。征收方需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達成補償協議,并向行政部門提交申請。行政部門將審查并決定是否批準征收。最后,征收方需按法定程序征收并支付補償款項,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合法征收確保了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綱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1.相關國家征地制度簡介土地征用系國家為公共目的(興辦公益事業,服務于公共利益等),依據法定程序,強制性地取得私人土地,并給予補償的行為,是公共權力對私人財產權的一種割讓行為。世界上大數的國家都制定了與土地征用相關的政策法規,下面簡單介紹一下日本、加拿大和韓國的征地制度,以供我國征地制度改革借鑒。日本《土地征用法》規定,重要的公用事業都可運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的目的嚴格依照公共利益原則進行。該法以列舉式規定了允許征用或使用土地的35種公益事業項目,包括國家社會生活、生產和科學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法律規定要對征地行為進行補償,補償資金來源于租稅和這些公共事業利用費所形成的公共財產。其補償的內容主要有五種:①征用損失賠償;②通損賠償;③少數殘存者補償;④離職者賠償;⑤事業損失賠償。其中征用損失賠償指對土地所有者的損失賠償,是按征地批準時的市場價格來計算的。日本土地征用事務的糾紛,由土地征用委員會來裁決。土地征用委員會是地方政府的專門行政機構之一,負責對地方土地征用和使用進行裁決,土地征用委員會對地方政府首長負責,并獨立行使職權。依據聯邦及安大略省征地法規定,土地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向私人收回土地的一種強制權力。征地的目的必須為公共利益服務,征地范圍是嚴格的,主要用于公眾服務的交通、能源、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建設及文物遺跡保護、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征地的補償按市場原則,先是征用雙方就補償價格進行談判,如果不能解決,則在取得土地前的一定時期內,征地機構必須為被征者提供“法律出價”(statutoryoffer)服務。法律出價是根據征地法,不動產所有者以其權利要求得到更多賠償時有權保留的一種“沒有偏見”的補償出價。同時,法律出價需要征地機構對征用財產權益進行正式評估。一些法律補償出價建立在被征不動產的公平市價基礎之上,有的還要加上有害影響(injuriousaffection)。補償的范圍包括幾個方面①被征用部分的補償,必須依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②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用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③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④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征用者與土地所有者在征用過程和相關的賠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通常由賠償委員會裁定。如果對賠償委員會的裁定不服,可通過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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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征用目的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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