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解釋,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征地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村里在農
什么是征地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
村里在農田開機耕道是否屬于征地
村里在農田開機耕道是一種方便自己生產的行為,不是國家建設,不屬于征地。
征地的程序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一般是以公共利益出發,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一般是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征用和征收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物品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資料顯示,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上。眾所周知,我國有很多稅種需要征收。尤其是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主要是針對于土地的使用者進行繳納。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第五條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后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后,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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