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相關政策,法律分析:土地流轉相關政策包括全面落實“兩費自理”,“租賃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規范土地運行和維護土地政策的穩定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
法律分析:土地流轉相關政策包括全面落實“兩費自理”,“租賃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規范土地運行和維護土地政策的穩定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中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也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同時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015年1號文件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這就要求要抓實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穩定承包權(即土地的產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放活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擔保等原本不具備的屬性。毫無疑問,承包土地制度的改變為農業集約化經營和資本的快速進入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入市”
2015年1號文件中提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這就表明農村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這塊利益該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導去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非常重要,只有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要素市場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會走政府拍賣的老路,會不會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并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農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業家們,還是壓看清楚政府引導的競爭機制及利益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中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也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同時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分析:首先,《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政審批責任部門是鄉(鎮)人民政府。
其次,《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服務責任部門是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督仲裁責任。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國家、省、市、縣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簽制度,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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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土地流轉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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