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二十九條規定,法律主觀: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經營權 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經營權 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 非農業戶口 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一、土地承包的好處為:
1、有利于農民對土地進行長遠規劃。
2、可以有效避免粗暴利用土地。
3、更有利于土地流轉。
二、土地承包和租賃的區別為:
1、土地租賃權是債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賃則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租賃;
3、土地租賃一般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而土地承包則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九條都有哪些法律
是否交回承包地,何時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權利,以承包方自愿為原則。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規定通知義務,主要是考慮能夠讓發包方對交回的土地做出使用上的安排,避免因承包方自愿交回而造成土地閑置。如果不規定承包方的通知義務,允許承包方可以隨時交回承包地,假如承包方選擇在農耕季節時交回,發包方就很難及時、有效地組織起生產,也很難及時將交回的土地再發包出去,就可能錯過農耕季節,造成土地荒蕪,浪費土地資源。規定承包方提前半年的通知義務,就給了發包方一個合理的準備期限,在此期限內,發包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集體經營,或者將土地發包給其他農戶。規定承包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有利于貫徹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原則,也可以避免事后發生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法最新規定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不屬于農村集體耕地的灘涂、行(蓄)洪區、湖垸、河道等已經圍墾、種植作物的土地,不能獲得補貼。
二、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草)補貼的土地,不能獲得補貼。
三、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長年拋荒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四、經縣級人民認定,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五、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農作物種子的補貼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變更”。是指承包戶之間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因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喪失的;或者錯誤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變更登記的。
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持二輪延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發包方)證明材料,主要是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經審核后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6)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后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和承包戶交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增減變動欄目填寫增減變動地塊名稱及面積,并在證書上注明“變更”的字樣。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釋都包括哪些?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的重點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著重的方面是:
1.兩權分離變為三權分置,將農村土地過去的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變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2.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
3.退出承包經營權不能是落戶前提,承包期內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己作主;
4.土地經營權再流轉需要原承包戶書面同意;
5.承包土地經營權只能用于農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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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承包法二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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