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召開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通氣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 黃永維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好!今天,我們在這里發(fā)布全國法院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無論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征收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都事關經濟發(fā)展、城市建設和民生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 黃永維
各位記者朋友們:
大家好!今天,我們在這里發(fā)布全國法院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無論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征收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都事關經濟發(fā)展、城市建設和民生保障。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增進民生福祉是國家發(fā)展的根本目的。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實踐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把“嚴格、規(guī)范、文明”執(zhí)法落實到實處,持續(xù)保障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遷任務,保障建設項目及時用地,推進經濟跨越式發(fā)展,還要保障被征收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好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環(huán)境,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充分認識到解決好征收拆遷案件的重要意義,將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huán)境作為司法工作的著力點,妥善處理好城市發(fā)展過程中的公共利益和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依法維護好日常生產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穩(wěn)定環(huán)境。
針對征收拆遷領域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首次公布了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十大案例”。這批案件在規(guī)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統(tǒng)一全國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會群眾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此后幾年的行政執(zhí)法情況又是如何?根據相關的調研統(tǒng)計,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征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這組數據說明,征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仍是司法監(jiān)督的重點領域。
民生的持續(xù)改善是民族復興之本、夢想之基,權利的救濟保護是保障民生、維護秩序的應有之意。為進一步體現司法為民、服務民生,強化征收拆遷的司法監(jiān)督,提升全國法院的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從全國范圍擷選了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涉及農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項,涵蓋了征收拆遷中有關征收決定、安置補償和強拆實施環(huán)節(jié)的典型爭議。被訴行政行為的類型,既有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安置補償裁決,還有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協商達成的行政協議;既有行政機關通過意思表示明確作出的緊急避險決定,也有實施主體不明確的強制拆除行為。探討的爭議焦點,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確定、違約責任認定、補償范圍大小等行政執(zhí)法的實體問題,還包括了強拆主體推定、評估報告審查、利害關系認定等程序問題。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監(jiān)督,及時糾正行政機關在征收拆遷中的違法行為,同時確認行政機關合法行為的效力,切實實現了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訴權、產權的雙重保護。
我們期望,通過發(fā)布上述案例,能夠集中展現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征地拆遷案件中的司法智慧,為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好此類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機關在城市化進程中秉持盡責擔當的理念,依法行政,規(guī)制侵犯群眾權益的違法行為,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建成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引導社會公眾正確運用手中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訴訟、依法維權。從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中華民族“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繼續(xù)以實際行動,充分發(fā)揮在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解決好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問題,蹄疾步穩(wěn)、砥礪前行,為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xù)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勝利提供司法保障。
謝謝各位。
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錄
1.王風俊訴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2.孫德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3.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4.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6.焦吉順訴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艷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qū)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
8.谷玉梁、孟巧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王風俊訴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區(qū)因軌道交通房山線東羊莊站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拆遷,王風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該戶院宅在冊人口共7人,包括王風俊的兒媳和孫女。因第三人房山區(qū)土儲分中心與王風俊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山區(qū)住建委)申請裁決。2014年3月6日,房山區(qū)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風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tǒng)計之后、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認安置人口的規(guī)定為由,將王風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王風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風俊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tǒng)計之后,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5人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王風俊的訴訟請求。王風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yè)、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的規(guī)定,王風俊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于上述條款中規(guī)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范圍,不屬于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范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風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并責令房山區(qū)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三)典型意義
在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當中,安置人口數量之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財產權利的充分保護,準確認定乃是依法行政應有之義。實踐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tǒng)計的時間節(jié)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yè)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本案中,二審法院通過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正確貫徹征收補償的法律規(guī)則,充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婚嫁女、新生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愛。
二、孫德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普陀區(qū)政府)作出普政房征決(2015)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包括孫德興在內的國有土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chuàng)回答法律分析:原告的承包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原告的地上物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張拆遷時地上附著物一直未得到補償,故提起了本次訴訟。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種植的地上物應當獲得征收補償。本院在重新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即:被告給予原告征收補償款。雙方同意按照以上數額確定補償標準。本院經審查,予以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種植的地上物應當獲得征收補償。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而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錄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4、陸某某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縣某某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6、焦某順訴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某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qū)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
8、谷某梁、孟某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區(qū)因軌道交通房山線東羊莊站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拆遷,王某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該戶院宅在冊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俊的兒媳和孫女。因第三人房山區(qū)土儲分中心與王某俊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山區(qū)住建委)申請裁決。2014年3月6日,房山區(qū)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某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tǒng)計之后、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認安置人口的規(guī)定為由,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王某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俊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tǒng)計之后,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5人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王某俊的訴訟請求。王某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yè)、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的規(guī)定,王某俊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于上述條款中規(guī)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范圍,不屬于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范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并責令房山區(qū)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三)典型意義
在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當中,安置人口數量之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財產權利的充分保護,準確認定乃是依法行政應有之義。實踐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tǒng)計的時間節(jié)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yè)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本案中,二審法院通過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正確貫徹征收補償的法律規(guī)則,充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婚嫁女、新生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愛。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普陀區(qū)政府)作出普政房征決(2015)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包括孫某興在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決定、選擇評估機構、送達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孫某興未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選擇征收補償方式,且因孫某興的原因,評估機構無法入戶調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評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區(qū)政府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向其送達。該補償決定明確了被征收房屋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數額,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guī)定予以補償及其他事項。孫某興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并結合前期調查的現場勘察結果,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位置、建筑結構、建筑年代等,并據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確定了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設施及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物)。因孫某興的原因導致無法入戶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故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對于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guī)定予以補償。此符合《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并未損害孫某興的合法權益,遂判決駁回了孫某興的訴訟請求。孫某興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評估報告只有準確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獲得充分合理的補償。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行政機關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guī)實施評估,同時也離不開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與協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絕履行配合與協助的義務導致無法評估,不利后果應由被征收人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形,在孫某興拒絕評估機構入戶,導致裝飾裝修及房屋附屬物無法評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對上述財物確定補償數額,而是在決定中載明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guī)定予以補償,人民法院判決對這一做法予以認可。此案判決不僅體現了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值得注意的是,以個案方式引導被征收人積極協助當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同意對向陽村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王某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后王某超等3人與征收部門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3年11月19日,長春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2015年4月7日,經當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作出鑒定,認定涉案房屋屬于“D級危險”房屋。同年4月23日,長春市九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九臺區(qū)住建局)對涉案房屋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況下,九臺區(qū)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王某超等3人對上述緊急避險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緊急避險決定無效、責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結果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緊急避險決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農用地專用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內,應按照征收補償程序進行征收。九臺區(qū)住建局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對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一審判決撤銷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但同時駁回王某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訴訟請求。王某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房屋應當由征收部門進行補償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主體不適格;九臺區(qū)住建局將緊急避險決定直接貼于無人居住的房屋外墻,送達方式違法;該局在征收部門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作出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不符合正當程序,應予撤銷。但王某超等3人要求對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張,不符合該區(qū)域的整體規(guī)劃。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在行政執(zhí)法活動尤其是不動產征收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chuàng)回答●最高法召開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通氣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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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明顯不公,省高院:公平補償應為人民法院監(jiān)督行政機關房屋征收工作的重點!
●拆遷明顯不公,省高院:公平補償應為人民法院監(jiān)督行政機關房屋征收工作的重點!
●拆遷明顯不公,省高院:公平補償應為人民法院監(jiān)督行政機關房屋征收工作的重點!
●拆遷明顯不公,省高院:公平補償應為人民法院監(jiān)督行政機關房屋征收工作的重點!
●拆遷明顯不公,省高院:公平補償應為人民法院監(jiān)督行政機關房屋征收工作的重點!
●地點: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 辦案事由:沒有合法手續(xù)斷電
●時間:2018年11月19日9:00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開庭公告:2018年11月19日9:00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法院
●開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3:45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臨律-最高法召開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通氣會,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