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5全文,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5全文 (2010年12月2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 2017年12月2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
(2010年12月2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 2017年12月2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2023年2月2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修訂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活動,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收取、存儲、使用等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按本辦法規定交存的,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應當遵循業主交存、專戶存儲、建賬到戶、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收取、存儲、使用等管理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協同做好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相關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市和區(縣、市)設立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撥付、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協同做好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使用等相關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的區(縣、市)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可以決定由所在地的區(縣、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并納入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為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續存、劃轉、撥付、使用登記、退還、查詢和監督等提供技術保障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存儲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辦法規定設立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交存標準足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交存。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本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體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專用賬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管理機構設分戶賬提供相關房屋登記信息。
第九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規定憑業主大會作出的書面決定設立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業主大會專用賬戶),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和業主監督等制度。
前款規定的相關制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向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材料符合規定,且已在管理機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將專項維修資金劃入業主大會專用賬戶,并為業主委員會開通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使用權限;
(二)相關材料符合規定,但尚未在管理機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及時為業主委員會開通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使用權限,并指導業主委員會設分戶賬;
(三)相關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業主委員會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十一條 新交付的物業管理區域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首次登記前,代交至管理機構專用賬戶,在房屋交付時向買受人收取。購房款中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買受人收取。
業主需要提取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于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國家、省和市公積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既有物業管理區域首次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無業主委員會的,為居〔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擬定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籌集方案,并經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組織業主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大會專用賬戶。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籌集方案應當按照交存標準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核定業主應當交存的金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業主交存的資金;
(二)業主按照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三)業主已交納的年度日常維修費本金和利息的結余劃轉資金;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用于補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共有收益劃轉資金。
業主共有收益分配比例,業主大會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內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組織相關業主續存。
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應當載明續籌前分賬戶收支明細余額和按照續籌時交存標準核定的相關業主應當續存的金額。
業主大會應當優先利用業主共有收益結余資金,用于補充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委員會組織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給予指導。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后,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采取交存年度日常維修費的方式續籌專項維修資金。年度日常維修費的交存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可以通過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自主查詢本物業管理區域分戶賬資金的交存、使用、余額等相關信息。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該房屋分戶賬內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的余額隨房屋同時轉移。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
第十六條 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負責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大會應當根據房屋滅失的事實,將分戶賬余額返還業主,并注銷其分戶賬。
第十七條 業主向管理機構專用賬戶交存、續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應當向交存人開具財政票據。
業主向業主大會專用賬戶交存、續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交存人出具加蓋業主大會印章的收款憑證。
第三章 使用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但因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確需開展前期勘察、鑒定、設計、招標、監理、概(結)算編制、概(結)算審核等活動所產生的費用,可以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承擔的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或者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費用;
(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養護的費用。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按日常小額維修、單項維修和應急維修分類使用管理。
日常小額維修,是指經常性發生且在業主大會決定的維修費用限額以下的維修。
單項維修,是指日常小額維修項目以外的其他維修、更新和改造。
應急維修,是指適用《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應急備用金使用范圍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條 除業主大會另有約定外,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分攤、使用:
(一)年度日常小額維修所需資金,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在全體業主分戶賬中分攤,統籌使用;
(二)全體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單項維修、應急維修所需資金,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在全體業主分戶賬中分攤,按項目使用;
(三)部分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單項維修、應急維修所需資金,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在相關業主分戶賬中分攤,按項目使用。
前款規定的業主未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分戶賬余額不足部分,由該業主另行支付。
第二十二條 日常小額維修資金按年度使用管理。業主大會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決定年度日常小額維修資金總額概算和單次小額維修費用的最大限額,并向全體業主公布,或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專項維修資金由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持業主大會決定,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年度日常小額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劃撥到位。當年概算不足的,可以申請補充劃撥。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年度日常小額維修資金總額概算內列支日常小額維修費用,按項結算。當年結余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信息宣傳欄等顯著位置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向業主公示上一年度日常小額維修資金使用、結余情況、維修項目及其經費支出明細。
第二十四條 單項維修資金按項目使用管理。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業主共同決定的單項維修方案組織實施,按項結算。維修項目完成后,將竣工驗收報告、結算書及其審核報告等向全體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公示不得少于七日。
單項維修項目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撥付單項維修費用:
(一)維修實施前,業主委員會憑業主共同決定的單項維修方案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概算審核報告,辦理預付款撥付手續。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并按概算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撥付。
(二)維修信息公示期滿后,業主委員會憑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結算書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等材料,向管理機構辦理尾款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應急維修資金在應急備用金中列支。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總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設立應急備用金。
應急備用金設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應急維修建議的,經業主委員會核實并證明,符合《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應急備用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立即組織維修,所需資金從應急備用金中直接撥付。
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工程結算和應急備用金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信息宣傳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接受業主監督并向年度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撥付應急維修費用:
(一)應急維修實施時,憑業主大會設立年度應急備用金的書面決定和應急維修方案,向管理機構辦理預付款撥付手續。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日內完成審核,并按概算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撥付。
(二)維修信息公示期滿后,業主委員會憑竣工驗收報告、結算書以及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等材料,向管理機構辦理尾款撥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日常小額維修、單項維修和應急維修項目結算后十日內,將維修項目、施工單位、維修費用總額及分戶賬分攤金額等信息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上進行記錄。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專項維修補貼資金。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實施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維修項目所涉業主未按規定足額交存、續存專項維修資金的除外。市六區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提供專項維修補貼資金;縣(市)的補貼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專項維修補貼資金實施辦法由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專項維修資金,不得采取虛報冒領等欺騙方式套取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補貼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開設管理機構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
鼓勵業主大會參照前款規定確定開設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
第三十二條 在確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管理機構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增值部分按年度轉入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投資股票、期貨等活動,或者將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及存儲情況,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向業主公開下列信息,接受業主監督:
(一)物業管理區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續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資金等信息;
(二)分戶賬資金交存、續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資金等信息;
(三)發生列支的維修項目、維修費用以及按戶分攤信息。
業主對前款規定公開的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申請復核。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給予答復。
業主大會專用賬戶變更,或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注銷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更新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項維修資金監督檢查和信用管理制度,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設立、收取、存儲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及時督促糾正和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制度,指導業主、業主委員會建立健全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程序規范。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作出說明,也可以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區(縣、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管理機構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依法查處虛報冒領專項維修資金、套取專項維修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
鼓勵業主委員會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向全體業主公開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專有部分面積,是指該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尚未登記、尚未實測的房屋,分別是指測繪機構實測、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
(二)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墻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四)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項目的范圍:
1.房屋承重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2.整幢房屋屋面、戶外防水、保溫損壞,需要整體維修的;
3.整幢房屋外檐面脫落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需要維修的;
4.整幢房屋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門窗及樓梯扶手等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5.業主共用道路路面破損面積超過百分之三十,需要整體修復的;
6.整幢房屋或者單元排水管道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7.安全防范智能系統、消防控制系統、道路照明設施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部件更換、局部維修、改造費用一次性超過原造價的百分之二十的;
8.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費用一次性超過電梯原造價的百分之二十的;
9.物業管理區域的圍墻、大門等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四十條 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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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5全文,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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