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2025, 揚州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2025 (2024年6月28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2024年6月28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等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中長期工作規劃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檢查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制定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規范,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充電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參與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各類聯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電力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推動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組織開展相關安全檢查。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場所充電,遵守充電安全規定,服從管理,履行充電安全義務。
禁止在住宅小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和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
(二)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電纜、插座充電;
(三)使用改裝、破損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電池、充電器充電;
(四)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乘坐電梯入戶充電;
(五)在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或者其周邊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配套的消防設施、器材;
(七)其他影響充電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住宅小區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安全巡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采取切斷充電電源,清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合理措施;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明確住宅小區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住宅小區管理責任人。
第六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推動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因地制宜組織已建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建設的,可以依法利用小區周邊閑置空地建設充電設施。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七條 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及其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范要求,具備過充斷開、過流保護、短路保護等功能,按照規范配備監控、報警、滅火等設備;在室內場所設置的,應當采取防火防煙分隔措施。
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的運營主體應當加強安全巡查,做好充電設施的維護保養,及時清除消防隱患。
鼓勵推廣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充電柜、換電柜等充電設施和安裝電梯智能識別阻止系統。
第八條 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分為電價和充電服務費。充電設施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根據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充電服務費標準。
鼓勵采取財政補貼、延長簽約運營期等方式,降低充電服務費。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按照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為職工提供充電便利。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個人違反本規定,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
住宅小區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未勸阻和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或者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其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相關工作。
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的充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居住人員集中的集體宿舍、公寓等場所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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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揚州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2025,揚州電動自行車充電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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