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個案評估流程,廣東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個案評估流程 第一條 為規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
第一條 為規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個案評估管理,確保征收補償評估的客觀、公正,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活動中,個案評估工作及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的選定,適用本流程。
第三條 采取個案評估確定征收(征用)補償的范圍包括:
(一)地上附著物中有合法產權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補償,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續的專業養殖場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
(三)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的旅游、休閑、生產的農業綜合體;
(四)本補償辦法及附件中未列舉的其他補償項目。
第四條 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對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價值的評估,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六條 珠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評估機構庫(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庫”)組建工作。
由珠海市國土資源局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8家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能提供持續服務的評估機構組建評估機構庫,以三年為一個服務周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入庫的評估機構名單。
第七條 評估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執行,在征地專項補償款中列支。評估費用的支付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經項目征地補償領導小組批準后進行個案評估的項目,由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抽簽或搖號等公開方式在評估機構庫中選定評估機構。
第九條 以抽簽或搖號等公開方式在評估機構庫中選定評估機構的,評估機構的選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抽簽或搖號會議公告。項目征收補償實施單位應提前3日公開發布抽簽或搖號會議公告。
(二)舉行抽簽或搖號會議。抽簽或搖號的組織工作由項目征收實施單位負責,選取適當數量的代表參加抽簽或搖號會議。抽簽或搖號會議按如下程序組織:
1.介紹情況:介紹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抽簽或搖號形式。
2.抽簽或搖號:由參選的評估機構在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抽簽或搖號。
3.宣布結果:工作人員對現場抽出或搖出的號碼進行確認,并當場宣布結果,現場參與人員在簽字表上確認。
(三)簽訂書面評估委托合同。評估機構選定后,項目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評估機構出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條 選定的評估機構接受征收補償評估業務后,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征收補償評估業務,否則按第十六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評估中,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是委托評估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親屬;
(二)與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征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征收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活動。
第十二條 同一征收范圍內的征收補償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承擔同一征收評估項目的,各評估機構應當就評估對象、價值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第十三條 對于承接的征收補償評估項目,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征收補償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評估師開展評估業務,避免影響項目征收補償工作推進。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委托珠海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珠海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珠海市國土資源局將其列入信用檔案并在三年內禁止其參與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項目評估:
(一)未依照約定及時出具評估報告次數累計達兩次的;
(二)評估報告經技術評審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三)接受評估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進行項目評估的;
(四)連續二次不參加抽簽的;
(五)擅自轉讓征收補償評估業務的;
(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流程自實施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7版將于2022年9月失效,新版已開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東省《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于2021年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新版本即將發布: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東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東省《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最新版自2023年1月19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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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廣東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個案評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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