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于2021年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新版本即將發布, 廣東省珠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公開征求《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因2017年制定并實施的《珠海
廣東省珠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公開征求《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因2017年制定并實施的《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珠府〔2017〕75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2年9月5日失效,為確保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延續性和穩定性,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珠府〔2021〕23號)的規定,我局對現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10日。
二、公眾獲得征求意見稿全文的途徑:登陸珠海市自然資源局網站首頁(http://www.zrzyj.zhuhai.gov.cn)頁面即可獲得。
三、聯系部門及方式:珠海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聯系人:譚工,聯系電話:0756-3268612。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公眾可通過在線提交或可將書面意見通過郵寄(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02號2號樓503室,郵編519015)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形式反饋至珠海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特此公告。
附件:1.廣東省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2.廣東省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說明
珠海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適用《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按照職權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決定。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具體實施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建、公安、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教育、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實施《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二)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對未經登記的房屋及其他建筑進行認定與處理;
(三)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四)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委托有關機構實施征收與補償;
(七)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八)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出臺細則明確分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他管理機構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監督,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按照《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納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后,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分兩次報本年度下半年和第二年上半年的房屋征收計劃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
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各區的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形成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草案后,在每年5月31前和11月30日前分兩次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草案進行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房屋征收計劃,開展項目立項、選址等工作,取得項目立項、規劃意見(含用地范圍圖)及土地預審等相關文件后,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房屋征收申請。按《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應當取得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范圍及《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分割、轉讓、租賃和抵押;
(四)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因項目實際需要,可申請辦理延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登記工作:
(一)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
(二)被征收人是否具備享受社會保障住房條件、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調查登記時,房屋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房屋對應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記用途為準。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和標準;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與狀況;
(三)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期限;
(四)簽約期限、補助標準與獎勵;
(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概算金額。
(六)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司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論證。
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等。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后,報送維護社會穩定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1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征收補償費用納入年度預算計劃,足額安排,并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征收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應對賬務進行結清,將剩余征收補償預存款轉入相關賬戶。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五)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等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并實行動態更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10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參加隨機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隨機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應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初步評估結果可以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進行評審。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市住建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牽頭組織成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住建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記入信用檔案。市房屋征收部門在五年內禁止將其列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公示目錄:
(一)未依照約定及時出具評估報告次數累計達兩次的;
(二)評估報告經鑒定存在重大技術問題次數累計達兩次的;
(三)接受評估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房屋評估的;
(四)拒不按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意見修改評估報告的;
(五)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六)擅自轉讓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七)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實際搬遷后的當月起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輪候時采取加分等方式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三十二條 征收住宅時,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除《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實行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20%的標準給予補助,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上限1000萬元”。
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區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制定。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第三十三條 征收公益事業用房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產權調換,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收未經登記的建筑,根據自然資源、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意見進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合同有約定的除外;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對因征收造成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或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第三十六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須搬遷的辦公用品、機器設備和庫存產品的搬遷費用進行評估。非住宅房屋的機器設備如不可搬遷,可以按功能相近、效率相當的原則給予設備價值補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具體補償標準和方式由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市場價格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的計算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費補償。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的過渡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計算。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遷入補償安置房時,被征收人必須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25%;對周轉房的使用人,自逾期之月起付給25%的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對前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 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征收補償協議。
第四十一條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其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相關資料原件移交給房屋征收部門,以作為支付征收補償款之附件。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移交給房屋征收部門,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注銷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書。被征收人不配合申請注銷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協助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方式原則上應當采取產權調換。
補償決定應包括《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經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進行產權調換后,產權調換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一個部門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辦理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
第四十四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4號)的相關規定,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區政府向被征收人發出搬遷催告。被征收人收到搬遷催告仍不搬遷的,由政府向房屋所在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需在被執行人的法定救濟途徑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駁回其起訴或訴訟請求;
(四)簽訂了補償協議又反悔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9〕17號)第二十四規定,經催告后不履行,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構依法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中涉及外國駐華使(領)館、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22年9月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廣東省《河源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1年5月26日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平樂縣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于2023年3月13日開始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蒼梧縣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補償標準(征求意見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開始征求公眾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蒼梧縣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征求意見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開始征求公眾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1年修訂)》于2021年7月27日公開征求意見至今未公布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與2023年3月16日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容縣《關于容縣征收(用)集體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助)標準及搬遷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3年4月3日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城鄉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草案)》新版于2023年2月24日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最新版修訂開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北省《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2年2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南省2021年最《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新版湖南省《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1月18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南省《茶陵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2年7月25日召開聽證會: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南省《茶陵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2年6月10日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最新版《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月正式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評估與補償工作的通知(試行)》已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東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將舉行,東莞這242個城中村要改造: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公開征求意見九江這些土地擬征收成片開發,九江征收新動向: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公開征求意見九江這些土地擬征收成片開發,九江征收新動向: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珠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于2021年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新版本即將發布,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