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內容如下:
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主旨
本條是關于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或者利用公共資源義務進行處理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涉及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公共資源的利用等方面事項的許可,是一種特別許可,即通常所說的特許。由于自然資源以及公共資源兩類事項具有數量有限、不可再生或者再生周期很長等特點,因此,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在設定這方面的許可時,有關的行政機關在實施這方面的許可時,經常會要求被許可人在從事這些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同時,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有關的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這方面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時,一項重要的任務就是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是否依法按照行政許可的要求,履行了相關的法定義務。
被許可人依法取得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以及利用公共資源的行政許可,所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個方面的含義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許可時,要求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活動時,履行相應的附帶性義務。比如,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實行審批制度即行政許可制度。但國家在許可個人或者組織開采礦產資源時,又要求其履行以下相應的法律義務: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等。比如,根據森林法的規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但森林法第三十五條又規定,個人或者組織在采伐森林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即“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再比如,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但這部法律同時又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海域使用許可后還必須履行下列義務: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顒樱坏米钃?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期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等。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許可的附帶義務,也即行政許可本身附帶的條件,與普通行政許可所要求的條件和義務沒有區別,被許可人當然應當依法按照行政許可所要求的條件和義務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二個方面的含義是,被許可人依法取得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以及利用公共資源的行政許可后,有按時、積極地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義務,而不得荒廢、閑置有限的資源,不得對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棄之不用。本條規定的被許可人的義務主要是指這一意義上的義務。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公共資源的利用,應當由國家通過公共權力來承擔,但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代表國家將應當由公共權力承擔的任務授予具備特定條件和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所以這方面的行政許可屬于特別許可或者特許。特許與普通行政許可相比有一個重要特點,即普通許可所獲取的許可對被許可人來說僅僅是一種權利,而特許所取得的許可對被許可人來說,就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還是一種義務。比如,某人申請到駕駛執照,屬于獲取普通許可,通過這一許可他取得駕駛機動車輛的權利,但他取得駕駛執照,可以不去駕駛機動車輛,即可以放棄這種權利。而特許則不同,比如,某單位通過投標取得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權利,就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還是一種義務,即在取得行政許可后該單位必須要從事地下管線的建設,而不得以不作為的方式放棄這種權利。為什么說通過特別程序取得的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利用公共資源的行政許可,對被許可人來說還是一種義務呢?一方面,因為對這方面事項的行政許可實際是公共權力的轉移,即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將公共權力轉移給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特定單位或者個人代表公共權力去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就是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利用公共資源行政許可的申請,有很強的競爭性,直接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關系到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個人或者單位通過競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后,卻不去及時開發利用有限的自然資源,不去利用有限的公共資源,就會延誤對有限資源的充分和及時利用,進而影響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比如,某地急需開發旅游資源,需要對森林進行適度采伐,被許可人獲得行政許可后卻不去采伐森林,就會影響當地旅游業的發展。再比如,某城市為加強市政建設,急需修建城市鐵路,某企業通過競爭后取得城市鐵路的建設許可,卻遲遲不開展建設活動,就會影響市政建設的進程,影響市民的生活。
根據本條的規定,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如果沒有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沒有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應當作出處理,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依法履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生產經營活動的義務。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這里的處理主要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撤回對被許可人的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在取得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公共資源利用的行政許可后,如果不依法積極地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土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耕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比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為防止登記后土地使用權閑置,這部法律在第二十五條專門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再比如,國務院頒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滿一年不使用的,應當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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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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