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賠償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十倍賠償”,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三倍賠償”,均為“懲罰性賠償”條款。
食品安全法148條賠償標準是:最低1000元,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這一條的關鍵并不是損害,對消費者的損害行為在假冒偽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經是存在的,因為你侵犯了消費者的相應的權利,這個跟商品是否使用了沒有關系。
食品安全法148條對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有一個例外情形,“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不過,這類瑕疵的范圍較窄。《食品安全法釋義》一百四十八條的釋義明確,此種“瑕疵”僅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另外,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第1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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