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月正式施行,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將《江蘇省被征地農民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將《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27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22號706室(郵編210028)或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石頭城路6號石榴財智中心10號樓 李律師(郵編210013),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25-66622502;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8月16日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被依法征收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條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16周歲以下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16周歲以下的安置人員本人。
第四條 安置人員和保障對象具體產生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先籌后征、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保障適度、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審計、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立全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業務政策和經辦規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醫療保障、信訪等跨部門和單位數據采集和共享校核機制,推動部門間信息系統對接互通。
第二章 社會保障費用籌集
第八條 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可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提高養老保險待遇;經書面確認不抵繳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保障對象本人。
第九條 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社會平均工資等,參照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四類地區的劃分,分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
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一類地區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20%*180。二、三、四類地區最低籌資標準分別為一類地區標準的95%、90%、85%。
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其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單獨安排每個征地批次(項目)的社會保障費用。
實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申請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入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征地報批時,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等進行審核。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省人民政府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的,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的,社會保障費用應當據實結算。社會保障費用不足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補足。
征收土地申請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
第三章 社會保障方式
第十四條 保障對象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或者未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依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和服刑人員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醫保、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或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個人分賬戶會計核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條 個人分賬戶資金計息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
保障對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個人分賬戶已無余額的,由其本人按照規定繼續繳費。
第二十二條 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逐期代繳保費。
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將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個人賬戶余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后,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有余額的,余額處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版,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版修訂完畢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市《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無錫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繼續執行2011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無錫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2022年未修訂繼續按照2012年施行標準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國家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江蘇省征用土地賠償標準: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江蘇省拆房補償標準2023?江蘇省拆豬圈補償標準: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李先生訴江蘇省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房屋搬遷補償合同糾紛一案開公告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頭條-最新版《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月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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