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關系到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對社會影響深遠。目前,我國的有些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違法行為。 農民
農民在收到土地征收通知時,應當如何做才能防患于未然?
農民應該如何應對?
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內容包括: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在實際的司法操作中,政府就征收土地進行公告問題,會作做出延時公告或者不進行公告的行為,不履行告知義務,屬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農田征收的審核與報批流程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上報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征地批準文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耕地保護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2)違反法律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毀壞種植條件的違法行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4)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
(5)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違法行為;
(6)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違法行為;
(7)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8)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9)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耕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
01明晰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進行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權利的維護,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 〔2004〕238號)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未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所以當被征收人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存在不滿時,并不會及時申請國土資源部門針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事項組織聽證。
原則上,信息公開遵循“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關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開,圣運律師建議首先應當向制作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當然如果在不了解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律師進行申請。
對于國務院批準的征地行為,應當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公開征地批文;對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行為,應當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征地批文;對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作的文件,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
實踐中,由于征地行為涉及各級政府部門,征地過程中的文件分別由不同層級的政府部門制作,如果完全按照“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不利于和不方便群眾獲得政府信息。因此,基于便民的考慮,往往適用就近原則,申請人也可以向保存此類信息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當遇到違法征收土地時,要及時固定證據,及時通過法律途徑有效解決問題。
1.如果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滿意,可以拒絕簽署《土地征收補償協議》。
2.提出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
3.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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