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一、征地拆遷主體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征收土地后,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二、只剩下承包地了算不算失地農民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之釋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承包經營者根據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屬于集體或者國家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灘涂、水面等對自然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念之釋義一般說來,土地流轉是指權利主體把土地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其他主體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經營權主體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主體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經營權主體發生部分或全部變更,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采用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讓與自己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獲得其約定收益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流轉的經營權,承包權仍由原承包戶保留,是使用、收益權的流轉,是暫時的有期限的流轉,而非永久流轉。
(三)失地農民概念之釋義失地農民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暫時失去土地的農民,并非像土地征收而導致的永久失地農民。由于目前土地流轉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都在加強,有些流轉合同期限長達幾十年,這樣就會出現有些農民一輩子都不會再種地的情形,從而會出現一系列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問題。
三、那么無人繼承的遺產怎么處理?
對無人繼承的遺產,如果死者生前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無業城鎮居民,其遺產權歸國家所有。
如果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集體所有;如果是個體勞動者,原則上也收歸國有。所謂無人繼承的遺產是指公民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又無遺囑,或者全部繼承人都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的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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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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