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糾紛怎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糾紛怎么解決,(一)建立現代意義上的保證制度秘魯經濟學家赫爾南多在研究發展中國家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土地所有權后所提出的“缺少一套系統化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現代化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出現”理論說明,保
(一)建立現代意義上的保證制度秘魯經濟學家赫爾南多在研究發展中國家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土地所有權后所提出的“缺少一套系統化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現代化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出現”理論說明,保證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為每個農民所擁有這一原則,不僅是政治上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也是宏觀經濟和城鎮化進程的組成部分,必須由政府出面通過制度的強制性,讓這一原則成為一種社會遵守的契約,在法律層面構建起對全社會都具有制約作用的執行體系。
(二)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
1、對農村集體土地逐一登記并依據大數據提供的技術條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以此為前提,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主體,分清責、權、利,為今后處理各種涉及到的農村集體土地方面的利益沖突奠定真實的基礎和有效的參考依據。
2、建立多元化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機制。視不同的糾紛,采取民事處理和行政處置分別加以解決。
(1)結合我國廣大農村所奉行的“中庸之道”的現實,針對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政策在農村地區貫徹并不徹底的實際,堅持協商調解是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主導思想,主要用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集體土地與農民土地之間所存在的界定不明確、產權不清晰的問題。在解決的過程中,既要公正,更要客觀,以秉承讓利于民的原則為宜。
(2)啟動適合農村地區的非訴訟解決途徑。村委會要建立農村土地仲裁制度,成立土地仲裁委員會或小組,由村干部及村里德高望重的人員組成,用以解決非訴訟途徑既可解決的問題,如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之間的矛盾,通過仲裁這種方式既維系了村民之間的關系,又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3)用嚴格的法律程序解決重大亂占濫用農村土地并在其中違規運作嚴重侵害廣大村民的事件。對于一些重大的農村集體土地糾紛問題,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請法律訴訟,以法律的權威加以解決。
(三)堅持嚴格的農村集體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
1、堅持土地利用規劃,把農村集體土地納入當地政府發展規劃之中,規范土地流轉的區域、邊界、用途等,以防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失序、過程失控、私拆亂建的問題發生。
2、嚴格用途控制,既要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杜絕占用或變相占用耕地,又要對當前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的農村宅基地實施保障,不得以農村集體土地的名義進入流轉范圍。有些農村地區的村民由于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故此有可能會實施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此時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土地糾紛,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在糾紛發生之后,可以先采取協商、調解等方式處理該糾紛,若是依舊不能配定糾紛的處理方案,那么就可以由受害方書寫訴狀之后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不能。
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不屬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鄉鎮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集體土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和解。協商解決是爭議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談判、磋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請求調解。即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經過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根據爭議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糾紛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解決的糾紛,依法審理、調解、裁決等居中公判的準司法行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又不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村與村之間土地爭議如何解決1、村與村之間發生土地邊界糾紛的,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主管部門也調解不成功的的就只能去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二、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是什么土地糾紛最有利證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收、劃撥、出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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