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動遷補償以誰為被告,關于動遷補償以誰為被告,動遷補償可以以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為被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第十六條規定:
動遷補償可以以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為被告。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第十六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以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一、拆遷糾紛的防范對策有哪些
1、堅持動拆遷政策的公開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遷中動遷方必須做到辦事制度公開,政策公開,程序公開,安置房源公開和動遷紀律公開。這樣,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規范、政策不透明而引發的各類糾紛。同時也可以提高居民對拆遷政策的認識,遏制拆遷工作中個別人漫天要價,堅持不合理要求的現象。
2、要加強對動遷人員的管理,提高業務素質。由于動遷政策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且動遷工作牽涉到被拆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重視和加強對動遷人員的業務培訓。使他們熟悉動遷法規,掌握政策。對動遷人員要制定考核后持證上崗制度,做到依法拆遷。
3、政府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房屋拆遷工作。堅持兩手都要抓。拆遷中,一方面要督促動遷方充分考慮拆遷戶利益,宣傳拆遷政策要耐心,做細致的思想工作,多為拆遷戶解決實際困難,使拆遷工作能夠得到絕大部分拆遷戶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動遷方,對那些漫天要價、拒不搬遷的釘子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問題。
4、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監督和司法監督職能作用。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保障拆遷工作公正、公平。對拆遷中的不規范行為及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司法部門在審理房屋拆遷安置糾紛案件時,應及時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二、征地拆遷行政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除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外,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對理解適用《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解讀,認為對于有些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指定到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能夠保證公正審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審理。
因此,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拆遷補償協議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征收決定或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平等的。在拆遷安置補償中,一方的主體為政府,一方的主體為公民。所以拆遷安置補償案件為行政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起訴拆遷補償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在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起訴拆遷補償糾紛的流程是什么
1、要確認被告。
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
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
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是否立案。
4、舉證。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6、開庭審理。
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后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拆遷補償糾紛的被告有兩個,要根據拆遷的實際情況進行確認,去法院起訴拆遷補償糾紛,首先要確認被告,然后要書寫起訴狀,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受理之后會安排開庭,還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雙方當事人,然后開庭審理此案,下達書面的判決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原被告雖然全部履行合同全部義務,但雙方未就房屋所有權到房地產主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所以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房屋買賣無效,雙方相互返還,被告已經對房屋進行了改建,實際返還房屋已經不可能,故應當判令被告返還拆遷補償款。
2、被告系在村委會分配給原告的宅基地上改建樓房,根據相關規定,農民的住房不得出售給城市居民,而本案原、被告違反規定,合同無效,但原告應當從2000年4月25日交付房屋后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至2004年5月才主張合同無效,已經超過法定時效,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同意第二個觀點中合同無效的理由,但合同無效不適用時效規定,應當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對該補償款應當考慮被告對房屋改建后形成的增值因素和投入,少分或者不分給原告。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對第一種觀點,我國《合同法》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強行性規定即強行性規范,強行性規范包括強制性規范與禁止性規范,強制性規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條款命令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禁止性規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條款命令當事人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我國法律沒有對強制性規范與禁止性規范作出區別,故違反了強制性及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無效。對違反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無效,我們不難理解,就像訂立買賣國家禁止的毒品的合同無效一樣,只要觸犯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都是無效的。但是對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范的行為是否無效值得探討,國家《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根據前述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因為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需要有關部門批準,違反了相關規定,合同可能無效。但我們知道未發生產權過戶與買賣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買賣合同無效固然不能發生產權轉移,但未發生產權轉移的原因未必就是合同無效所致,從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認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合同無效,顯然不妥,因為一旦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其結果對買受人極為不利。買受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相信出賣人不會反悔而對房屋作出了改建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投入,一旦認定無效,買受人損失的不僅是可以測算的損失,更多的是無法評估的損失,失去了平等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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