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的解決方案,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的解決方案,法律分析:1、當事人與對方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或不愿意協商的,可請當地的村委會中設置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3、如果雙方不愿意調解的,可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會對糾紛作出
法律分析:1、當事人與對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或不愿意協商的,可請當地的村委會中設置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如果雙方不愿意調解的,可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會對糾紛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3、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法律分析:處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的方式有: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2、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處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的方式有: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3、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法律分析: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土地轉讓合同糾紛,要按具體情況和國家相關政策來處理。根據我國土地出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土地轉讓合同糾紛中,如果受讓方已經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那么人民法院會支持其請求對方交付土地的權利。但是如果還沒有登記,已經合法占有并使用該土地,那法院也支持請求。轉讓合同還沒履行,成立在先的受讓方可以請求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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