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什么,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什么,法律主觀:什么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 土地使用權 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納稅 人就是
什么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 土地使用權 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納稅 人就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 礦區 范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但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我 國稅 法明確規定了以下具體情況下的納稅人: (1)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編輯留言: 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房價的影響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影響程度很小,在房價上漲的各因素中占有的地位微乎其微,幾乎難以準確的量化和分析。目前針對房地產的稅收政策層出不窮,應該說是處于政策密集期。公眾對政策如此敏感,以至于在每個政策出臺后必然會和房價聯系在一起,公眾已經對政策具有了相當的“政策恐懼”心理,而這種心理必然造成市場的恐慌和房價的震蕩,筆者認為這肯定是無庸質疑的。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稅款,原則上可以推動開發商加快土地的利用速度,減少土地囤積,促進土地的合理高效流動,而在目前的房產供求形勢下,這樣的稅費增加向消費者轉嫁基本是100%實現的,而政策造成的恐慌可能帶來房價更大規模的上漲,在這種情況下,稅總推動 土地流轉 的政策恐怕難以達到目的。完全的稅費轉嫁并不能調動開發商集約利用土地的積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律分析: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應稅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p>
法律分析: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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