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程序違法案例2025,「勝訴案例」從個案看拆違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文/王韶東案件回放:強拆了就沒救了?L先生與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某合作社簽訂《合同書》,租賃土地200平方米。與L先生一樣置業的業主約有七八十戶。在該宗土地上,合作社統一
文/王韶東
案件回放:強拆了就沒救了?
L先生與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某合作社簽訂《合同書》,租賃土地200平方米。與L先生一樣置業的業主約有七八十戶。在該宗土地上,合作社統一建設了一批房屋。按照當時的計劃,出租方計劃先以租地形式將土地與房屋交與業主們使用,之后再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征收手續。但因為種種原因,僅部分土地完成了“土地變性”計劃,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大部分土地、房屋仍然屬于無證房。此后很長一段時期,因為政策的寬松性,L先生的無證房一直相安無事,一部分用來居住,一部分用來開辦公司經營。
2019年,L先生被告知前述房屋被納入了騰退房屋,但房屋的評估價令他無法接受,沒有簽字。他以為這事兒就這樣翻篇了。然而,2020年11月中旬,他接到了一份鎮政府作出的《催告書》,稱前述房屋系違建,鎮政府已經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于2019年12月上旬送達給了L先生,現已經生效,故責令L先生3日內清除室內物品,自行拆除全部違法建設。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拆除的,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人民政府將依法強制拆除。L先生還在納悶催告書中的《限期拆除決定書》是怎么回事,鎮政府卻很快安排人員將房屋強制拆除。其后,L先生多次前往鎮政府協商賠償事宜,但沒有成效。不得已之下,L先生決定委托律師維護權益。
辦案方略:打掉“承重柱”,強拆拆除被確認違法
負責承辦L先生案件的黃艷律師與王韶東實習律師及時幫委托人準備好了起訴材料,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雙訴訟”:①請求撤銷北七家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②請求確認北七家鎮人民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在限期拆除決定撤銷之訴中,律師團隊提出了三點撤銷理由:
其一,L先生房屋系基于原北京市昌平縣燕丹鄉人民政府、北京市北郊農場Y村農工商合作社與北京C合作社于1996年所簽署的土地合作開發合同所建設,有征收改變土地性質的計劃,且自L先生取得以后一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故該房屋雖然無證,但有其歷史原因,不能簡單以未取得規劃許可為由認定為違法建筑。再加上房屋已經納入了騰退范圍,存在相關補償政策和方案確定房屋的價值。因此,被告關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事實不清。
其二,被告并未向原告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也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等法定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執法程序嚴重失當。
其三,被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75條存在法律適用錯誤,應當首先區分L先生的房屋是否可以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而非直接作為必須限期拆除的情形處理。
由于限期拆除決定是被告鎮政府實施拆除行為的重要依據,昌平區人民法院對兩案進行了合并審理。2021年12月底,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兩案判決:在限期拆除決定撤銷之訴中,法院未支持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的起訴意見,僅以程序違法為由判決撤銷了北七家鎮人民政府對L先生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在強拆行為確認違法之訴中,法院認為前一判決撤銷了限拆決定,北七家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事實基礎已不存在,遂判決其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律主觀:具體額度各地區不同需要咨詢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 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賠償,但是程序違法,并不必然導致補償。因為程序違法,經過上級機關或者法院確認,又造成了行政相對人財產損失,經過行政相對人申請國家賠償才可以獲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一、強拆程序違法是否賠償1、房屋強制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二、強拆程序違法判決是什么樣的房屋強制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強拆行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既然是行政行為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目前,我國已經沒有了行政強拆的權利,只有司法強拆。司法強拆之前要通知被拆遷人,而且在達不成協議時應當先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以后,政府相關部門還要進行相關申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只有審批通過后才能實施強拆,而且就算要強拆,也要給被拆遷人留下足夠的搬遷時間,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侵害被拆遷人利益。
法律分析:強拆程序違法可以申請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房屋強制拆遷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房屋被非法強拆的,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房屋征收部門作出強拆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交起訴狀。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并審查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會予以登記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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