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哥嫂領走百萬拆遷款,兩個弟弟狀告分遺產,祖傳房屋拆遷,因父母已離世,長子夫婦領走108萬元補償款,次子、三子告上法院,要求大哥返還遺產72萬元,還認為哥嫂騙領拆遷款應當移送刑事立案。大哥拿出父親生前書寫“把房產留給大兒子“的遺囑
祖傳房屋拆遷,因父母已離世,長子夫婦領走108萬元補償款,次子、三子告上法院,要求大哥返還遺產72萬元,還認為哥嫂騙領拆遷款應當移送刑事立案。大哥拿出父親生前書寫“把房產留給大兒子“的遺囑,法院判決大哥返還兩個弟弟每人13萬元(即法定繼承母親遺產的份額)。
【案情回顧】
李父李母生育三個兒子,李母2002年病故,李父2006年病故。為爭奪李家祖傳房屋拆遷所得108萬元補償款,李家次子(1958年出生)、三子(1962年出生)告上法庭,要求長子(1956年出生)返還遺產份額72萬元。
經查,2018年因次子、三子在外地工作,長子一家在父親名下房屋居住,與當地拆遷部門擬訂協議書:房屋所有權人為李父(已故),房屋價值補償86萬余元,加上其他獎勵補償等共計104萬元;設施費、搬家費、過渡安置費等4萬元,屬于房屋居住人長子一家補償款,不納入遺產范圍;長子承諾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權屬明確,書面保證收取補償款108萬元后,不能與該房屋其他權屬人發生糾紛。
另查,2003年李父向身邊同住的長子立下遺囑載明:本人去世后,房屋已定為大兒子全部所有(因二子、三子都有房子住)。長子還提供其它佐證材料證實遺囑系父親生前書寫并交長子持有。
2019年當地居委會蓋章《房屋繼承協議書》載明:涉案房屋產權人李父已死亡,因死者生前未立遺囑,現經法定繼承人協商一致,同意該遺產由長子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房屋產權繼承人:長子;房屋產權人放棄人:次子、三子,但簽字系長子之妻王某所為,對此,次子三子不知情,亦未簽名。
【一審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兄弟三人之父母的共同財產。李父2006年病故,涉案房屋即納入遺產,房屋拆遷補償款108萬元由被告占有,其中104萬元作為本案遺產范圍,本案訴訟時效應從二原告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故本案訴訟時效未過。
李母2002年去世,即開始法定繼承,李父及三個兒子均等繼承份額13萬元;李父2003年書面遺囑的設立,即開始遺囑繼承。但立遺囑人只能處置個人合法財產,不能剝奪二原告對其母親財產的繼承權;二原告各自繼承份額13萬元,被告繼承份額78萬元。
被告辯稱,按父親遺囑涉案房屋歸長子所以,因剝奪二原告對母親遺產的法定繼承權,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其與父母生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起到主要贍養義務,二原告基本沒盡贍養義務,因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實,不予采信。
涉案《房產繼承協議書》系被告為了取得搬遷費而與拆遷辦形成的一種行政文書,該協議簽字雖系被告之妻所為,但目的是為了取得搬遷費而辦理,該協議只對拆遷辦負責,協議效力不能對抗房屋另兩位法定繼承人,二原告要求將本案按涉賺犯罪移送,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被告向二原告各返還繼承款13萬元。
【二審觀點】
次子、三子不服上訴,認為長子提供遺囑是假的,《房產繼承協議書》載明“因死者生前未立遺囑”,被告與妻子王某偽造簽字騙取拆遷款,涉嫌犯罪應移交刑事處理,王某作為本案利害關系人,應追加為第三人。
二審法院認為,二上訴人作為兒子,應對父親筆跡較熟悉,在辨認該遺囑后,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也不提交充足證據證實該遺囑虛假,一審據此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并無不當,且上訴人在二審中對該遺囑仍不申請鑒定,對其關于遺囑虛假的主張,不予支持。
《房產繼承協議書》系房屋拆遷賠償過程中形成的協議,該協議無證據證實系上訴人所簽,協議中也未約定上訴人放棄繼承,一審按照李父書寫遺囑,認定李父所屬房屋份額歸長子繼承,次子三子對李母所屬房屋份額各繼承四分之一,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維持。
本案系財產繼承糾紛,上訴人主張《房產繼承協議書》偽造簽名騙取拆遷款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如證據充足,可依法向有關機關主張權利。王某并非財產繼承人,不是本案必要訴訟參與人,上訴人主張追加王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將本案移交刑事立案偵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23年5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父母親生前的多份遺囑中寫道,希望你們姐弟友好相處,互諒互讓……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靈(化名)和李鳴(化名)姐弟倆的母親和父親,先后去世。父母在遺囑中的擔心成了現實。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鳴將親姐姐李靈告上了法庭,起訴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令法官頗感意外的是,因為一套92平方米的房產,姐弟倆的父母親居然立下了18份房產繼承存在打架說法的遺囑:有的說房產歸兒子繼承,有的說房產女兒亦有份。因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遺囑在手,姐弟倆各執一詞,要求享有房產繼承權。近日,在江岸區法院大智法庭,姐弟倆接受了法庭的調解。父母訂立遺囑意見不一七旬古稀姐弟對簿公堂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鳴,走進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請訴訟,狀告自己的親姐姐李靈。李鳴起訴的理由是,父親去世前訂立遺囑,將名下位于解放公園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財產留給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協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手續。弟弟狀告姐姐,事情還得從兩人的父母說起。早在2000年2月,李鳴的父親就訂立下第一份遺囑:去世后,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這套房屋女兒曾出資2000元,由兒子加倍歸還女兒。遺囑中,老人還特別交代希你們姐弟以后要親愛團結,互諒互讓,至囑。應該說此份遺囑關于房產的繼承權非常明了,可隨后的幾年間,李鳴的父母又陸續訂立了多份遺囑。其中,關于房產繼承問題說法不一。比如,2007年3月,李鳴的父母親共同訂立了一份遺囑,此份遺囑中關于房產繼承問題又有了新說法:我倆去世后,將進門左邊一間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間儲藏室給女兒繼承,進門右邊一大間以及套間和進門一小間由兒子繼承。以前所寫遺囑一概作廢。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鳴和李靈的母親和父親,先后去世。據法庭統計,從2000年到2009年之間,姐弟倆的父母為房屋繼承問題,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遺囑。這些遺囑分別由李鳴和李靈持有,遺囑內容分為兩種意見:父親要將房子繼承給兒子,而母親卻心疼女兒,立下遺囑將房子平分。姐姐認為公證遺囑無效司法鑒定證明確有問題2009年6月,姐弟倆的父親在一家公證處訂立了一份遺囑,當時母親已經去世,父親在這份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屋屬于他個人的產權部分,由兒子李鳴繼承。因為公證遺囑在遺囑中最具法律效力,父親立下該遺囑后,顯然對李靈今后繼承財產很為不利。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靈向江岸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中,李靈拿出了一份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認定其父親在訂立這份公證遺囑時,患有腦器質性障礙,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經過調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宣告李靈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2年8月,父親去世后,姐弟倆關于房產繼承一直也沒有達成共識,該處房產也一直空置。眼看久拖不決,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鳴走進法院,將姐姐李靈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證遺囑,享有該處房產的繼承權。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靈以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申請鑒定其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法院審查后,委托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4年4月10日,該所作出鑒定:認為李靈父親2009年做公證遺囑時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最終,這份本應最有說服力的公證遺囑也沒有了法律效力。姐弟各持遺囑庭上交鋒法院認定遺囑都存瑕疵法庭上,姐姐李靈聲稱,這套房屋姐弟倆均有繼承權,她要拿回屬于自己的部分繼承財產。針對姐姐李靈的說法,弟弟李鳴也不甘示弱,當庭也拿出了父親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遺囑,上面明確表示:我倆去世后,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兒子應該加倍以2萬元償還給姐姐作補償。以前所寫遺囑如與本遺囑相抵觸者,以此次最后寫的遺囑為準。希望你們姐弟互諒互讓為盼。此時,姐姐李靈也拿出了一份母親的遺囑稱,自己可以平分繼承解放公園路的房產。就這樣,姐弟倆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遺囑。這18份遺囑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簽名,有的只蓋了一個私章,有的遺囑甚至連簽名都沒有,只有一個手印。如今,兩位老人都已去世,也無法去進行鑒定或核實。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此案的焦點和難點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遺囑,由于每一份遺囑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這18分遺囑中,剔除12份沒有原件的復印遺囑之后,其他6份遺囑證據也存在各種瑕疵。最終,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調解下,姐弟倆終于達成協議:該處房產歸弟弟所有,姐姐必須協助弟弟辦理過戶等手續,同時弟弟要分兩次支付給姐姐30萬元;雙方不得再就繼承糾紛主張權利。承辦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應該在身體健康時早立遺囑,規范立遺囑,表達自己真實意愿立遺囑,避免去世后子女為繼承遺產產生摩擦。律師說法老人應規范立遺囑最好不要回避子女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雄認為,父母訂立遺囑時也要公平對待子女,訂立遺囑時最好跟子女當面溝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給子女留下麻煩。根據繼承法規定,如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若均未公證,應以最后一份為準;但如果有公證程序,應以公證過的遺囑為準。訂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選擇5種方式立遺囑: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一份有效的遺囑應包含哪些要素?王萬雄總結了幾條:要有抬頭,比如遺囑,來標明文件屬性;介紹自身的身份情況;自己的財產情況介紹;財產如何分配等。如果是代書的,應該要寫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實意思表達,并簽字摁手印。還需要有兩個非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如果是口述遺囑的話,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須是立遺囑者病危之中,無法親筆書寫,二,證明雖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口頭和代書遺囑不建議采用。錄音遺囑操作起來比較麻煩。自書遺囑是現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證人見證的遺囑方式,但爭議較大,他建議,最好采用公證遺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小妹訴大哥、二哥的房屋繼承糾紛案,判決小妹依法繼承父母遺留兩套房屋30%的份額。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親與兩個兒子共建南昌市朝陽州房屋一棟,父親得該房中間一套,上下兩層。1988年,老大、老二簽訂分房憑證,載明:“父親交下來一棟磚瓦房,經兄弟商議,認為分清為宜,老大得樓上、老二得樓下。兩老百年后,后事費用兩兄弟分擔。”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該房。1989年該房拆遷,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兩套,老大、老二分別居住使用兩套。嗣后,母親主要隨老大生活,父親主要隨老二生活,1996年母親去世。2002年,經公證,父親與兄弟二人進行房產分割,確定父母兩套歸父親所有,2003年核發了這兩套房屋的產權證。2007年父親去世,小妹起訴到法院,請求繼承自己應得父母兩套房屋中的份額。
法庭上小妹訴稱:原、被告三人系兄妹關系。母親、父親先后去世,遺有房產兩套未分割。大哥、二哥拒不按遺產分配,故起訴法院,請求確定我的繼承份額。
大哥辯稱,訴爭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進行了分配,已經歸其所有,且認可了分配協議,現妹妹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哥辯稱,父母遺留了兩套房屋,本人與大哥達成了協議,二哥在訴爭房屋的份額贈與給老大,現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額贈與給本人。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的兩套房屋屬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生前均未立遺囑,原、被告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遺產。1988年的分房協議是大哥、二哥兩人所訂,沒有父親簽名同意,亦未得到母親認可,況且在舊房拆遷分配兩套房屋后,房屋產權登記在父親名下,未作任何變更,因此大哥、二哥認為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考慮到父母一直隨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遺產,依照《民法典》規定,判決訴爭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繼承35%的份額,小妹繼承30%的份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財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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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以案說法」哥嫂領走百萬拆遷款,兩個弟弟狀告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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