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裁決不服時如何向高院申請再審?,二審不服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和抗訴。各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審查已生效判決和裁定,并提審或指令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不停止執行。如果法院駁回
二審不服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和抗訴。各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審查已生效判決和裁定,并提審或指令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不停止執行。如果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裁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在三個月內審查并作出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
法律分析
二審不服不能上訴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它是訴訟程序的終審程序,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采用審判監督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結語
二審是法律程序的終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有錯誤認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再審申請不會停止判決的執行。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后作出決定,并在三個月內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請注意,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當地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提交原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申請再審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承人及其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不服二審判決,向作出二審判決的中級法院或者它的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一、刑事案件二審不服怎么辦
對刑事案件的二審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申訴期間不能停止二審判決、或者裁定的執行。
二、不服二審判決申訴期限
一般是6個月內。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三、申請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是多久?
申請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的證據失實或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等等。違反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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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二審裁決不服時如何向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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