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村委會不給解決而國土資源局也不管該怎么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法律形式維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法律形式維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2、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3、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4、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律師在這里舉個例子: 因不服政府對自己與鄰居之間共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認定,家住門頭溝區的村民李某梅將門頭溝區政府和北京市政府雙雙告上了法庭,前天下午,四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出庭應訴。當天的庭審雖然有市法制辦的干部以及區政府的區長,但因為發生糾紛的村民作為第三人也同時出庭,庭審中,兩家人情緒激動,讓這場行政訴訟有了民事官司的“熱鬧”,審判長吳在存不得不數次引導原告和第三人合理發言。原告李某梅訴稱,1994年8月27日,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其丈夫安某,購買了位于門頭溝雁翅鎮雁翅村的五間房屋,后由于房子東側的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問題與鄰居李某芝發生爭議。庭上,除了《買房契約》,原告還向法庭出示了1949年的老房契,以證明自己所賣房屋四至包含在老房契記載的范圍內。與原告發生爭議的鄰居李某芝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她對原告提交的老房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并稱涉訴房屋是其祖產,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門頭溝區政府出具《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確認爭議的土地屬于原告李某梅與第三人李某芝共有,李某梅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北京市政府作出維持門頭溝區政府行政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李某梅要求撤銷這兩份《決定書》。被告門頭溝區政府答辯認為,根據房屋檔案記載,1949年該院落的大門位于現南房中最東側房間位置,爭議宅基地位于大門的東側,并不在老房契載明的四至范圍內。另外,老房契所載明的房屋已改變,致使其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也發生了改變,不屬于原告所述歸其所有的情況。綜上,被告請求維持門頭溝區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北京市政府答辯認為,其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某梅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安某與原告意見相同。第三人李某芝與被告門頭溝區政府意見和北京市政府意見一致。昨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庭后,被告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在法院的談話室進一步與原告及第三人進行了溝通,希望這起訴訟能有一個讓原告方和第三人都滿意的結果。以上是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村委會不給解決而國土資源局也不管該怎么辦的法律知識,您學會了嗎?
該內容由 藍潮永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村干部不解決土地糾紛時,可以向鄉鎮政府或其他組織申請調節,若當事人對調節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農村土地發生糾紛時,應找哪些部門處理應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而定,各地管轄處理的部門或機構并不一定相同,故一般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措施一般如下:
1、雙方當事人可先進行協商解決,爭取和平解決糾紛。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會進行調解。
3、如果調解不成,可以找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再次進行調解,爭取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決絕糾紛。
4、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到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仲裁解決。
5、還是沒能解決問題或不愿意進行仲裁的,可以直接至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是宅基地權屬糾紛,應該先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的決定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方可行政訴訟,應到縣級人民法院。
2、若是宅基地權屬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
4、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涉及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首先你要證明這塊土地你有使用權,而證明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土地權屬證明。因為土地是不動產,其權屬證明在我國是登記制,當事人必須持有土地權屬證明才能證明你對這塊土地有權利。頒發土地權屬證明是政府的權力,沒有取得這個證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2、如果雙方都有土地權屬證明,只是土地邊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糾紛,應當先由政府確定邊界,這也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行政權力。
3、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權屬證明后,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雜物、建房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情況,這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了,協商不成時,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這是不對的,并不是什么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鄰關系的民事案件范圍主要為侵權糾紛、排除妨礙糾紛、或者返還原物糾紛。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無權處理。
5、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并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宅基地糾紛鄉鎮不管
●宅基地糾紛政府部門不解決怎么辦
●宅基地糾紛村干部不管
●農村宅基地糾紛向當地投訴不處理怎辦
●關于宅基地問題,村里解決不了該找誰
●宅基地糾紛鎮政府部門不解決怎么辦
●宅基地糾紛鄉政府有能力解決,不解決怎么辦
●宅基地糾紛政府部門不解決怎么辦
●宅基地糾紛找村委協調無用怎么辦
●宅基地糾紛鎮上解決不了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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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農村宅基地糾紛村委會不給解決而國土資源局也不管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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