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不對。準確的說,應該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的是承包的權利。承
不對。準確的說,應該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的是承包的權利。承包方式則其他人也可以采用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土地經營權法律依據
1、列農戶為當事人的法律依據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承包方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為方式,以農戶為單位,承包方是農戶,農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事人,農戶的戶主和農戶成員都不是訴訟中的當事人。
2、學理依據最高法院編寫的基層法官培訓教材民商事審判篇實務卷特別指出:在如何確定農戶行使訴權的具體形式上,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直接將農戶戶主或者戶代表作為當事人;二是將訴訟時所有家庭成員全部列為當事人。這兩種做法都是不正確的。農戶代表人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訴訟代表人并不相同。訴訟代表人本身就是當事人之一,而農戶代表人在訴訟中則不具備當事人地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承包人作為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必須是農戶。
三、在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說法不對。準確的說,應該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具有本村戶籍的村民,村民可以以家庭的形式承包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的是承包的權利。承包方式則其他人也可以采用的。
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
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么? 準確的說,應該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說法不對。準確的說,應該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具有本村戶籍的村民,村民可以以家庭的形式承包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的是承包的權利。承包方式則其他人也可以采用的。
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
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嘛?? 準確的說,應該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只能是農民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由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本村村民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嗎
●土地經營權人必須是集體組織成員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由農民享有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所有權嗎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只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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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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